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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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25-11-08 23:23:50 阅读(58) 评论(0)

  机构设置:

  一、民政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新区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

  2.负责依法对新区社会组织和区内跨开发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各开发区对辖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各开发区对备案的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工作。

  3.负责统筹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指导各开发区开展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工作。

  4.负责统筹新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治理工作;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各开发区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

  5.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新区行政区划发展研究;指导各开发区审核上报乡(街)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工作。

  6.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管理政策,指导各开发区婚姻登记工作,推进婚俗改革工作。

  7.贯彻执行殡葬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各开发区推进殡葬改革工作。

  8.负责统筹新区养老服务工作,指导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负责规划新区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执行儿童福利、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等相关政策和规定。

  10.负责落实促进新区慈善事业发展相关政策,指导各开发区开展相关慈善工作。

  11.负责指导各开发区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12.负责统筹指导新区社工体系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

  二、退役军人工作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工作政策法规,研究拟订新区退役军人事务相关政策和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

  2.负责统筹指导各开发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工作。

  3.负责统筹协调各开发区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4.负责指导各开发区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指导各开发区伤残军人等优抚对象的身份认定及相关资金发放。对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待政策进行指导实施。

  5.负责统筹指导各开发区拥军优属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指导各开发区实施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6.负责统筹指导各开发区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及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7.负责指导并监督检查各开发区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统筹指导各开发区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8.负责指导各开发区落实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相关待遇及自主择业、就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残联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残疾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负责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人道主义,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

  3.负责制定新区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协调指导各开发区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培训、扶贫、文化、体育、组联、维权、社会保障等工作。

  5.负责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相关工作。

  四、民族宗教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新区民族宗教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负责指导各开发区开展省、市关于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扶持、援助民族文化、教育有关事项。

  3.负责统筹指导各开发区妥善处理民族宗教的重大事项和突出事件。

  4.负责指导各开发区对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改建、接受境外捐赠和举办非常规性宗教活动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5.负责统筹指导各开发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日常事务监管和安全防范工作。

  五、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承担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内设基层建设科、社会救助科、养老行政科、民族宗教科

  联系方式:

  负责人:张岩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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