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和发展。

二、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
三、维护全区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所办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
四、参与现代农业、城乡商贸、农村信用、乡村环境等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办企业和全区供销社的业务活动。
五、引导全区供销社参与组织兴办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各种农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六、代表全区供销合作社参加上级联合社的各项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合作组织的交流活动。
七、行使本级和已改制基层社的社有资产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职能,负责监督本级和基层社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行使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职能,指导全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按照社企分开和与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执行委员会有机融合的要求,以密切联结农民利益为核心,强化供销服务和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创新基层社组织形式和联合社治理机制,建立健全适应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的供销合作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