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商务厅:实施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资格调控
(一)自2025年10月18日00:00起,采取限量定期领券方式确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申领资格,具体规则随后公布。

(二)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0月17日期间,取得新车销售发票(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同时符合我省2025年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有关条件的补贴申请,按原政策执行。相应销售主体应于2025年10月31日前通过“四川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服务平台”完整提交补贴申请资料,逾期提交不再受理。已按期提交申请的销售主体,需通过原渠道及时关注审核进度,如需修改或补充提交申请资料的,应于2025年11月30日前通过原渠道提交。逾期未提交或未按要求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本通告未规定事项,按照《四川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四川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和〈2025年四川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商资流〔2025〕3号)、《四川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2025年四川省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商资流〔202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