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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军人士官配偶在成都买房上户可以转业在成都
可以是可以,但是部分城市对于取得户籍的时间年限有一定的要求,成都属于省会、副省级城市,一般是要求取得当地户籍2年以上,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军转部门,那样更准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成都市退役士兵入户有什么具体要求
、《入户申请表》
2、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
3、《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或原籍地公安机关身份证编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军队退役人员进入成都市入户联系函》(原件);
5、省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提供)(原件);
6、省民政部门出具的《复员干部接收通知书》(复员干部提供)(原件);
7、1张1寸近期便装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8、配偶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两本结婚证(投靠配偶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9、父母或岳父母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投靠父母或岳父母入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0、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入家庭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1、集体户首页、空白集体户口内页及单位同意入户的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12、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13、回原籍的除提供以上1、2、3、4、7项外,还需提供:
(1)本市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入户地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入直系亲属户口簿的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成都515新政对于现役军人和军人退役、转业后购房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入伍前户籍在我市限购区域的现役军人,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相应限购区域购房。
(2)所属部队驻扎地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可以在相应限购区域购房。
(3)军人退役、转业后落户我市的,可以在落户所在地相应限购区域购房,不受入户24个月的限制。
关于退伍军人的安置问题
提问者1997年12月当兵(98年的义务兵),99年退伍回到地方后,2000年由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分配工作,尽管工作是挂职,不让上班,也是属于依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已经安置的退役军人了(在单位享受职工医保及社保,个人承担一部分,属于合法、正常的待遇),类似提问者这样的已经安置三年以上的退伍军人,这次与今年2月民政部提出的“清零行动”是无关了!除了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军人以外,民政部门不可能给予补助的,更不可能重新安置工作的。
一、民政部今年2月启动的“清零行动”,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规定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经过清理查核后,予以相应的安置、退养等措施,补正以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对于退役军人安置上的瑕疵。
二、依据民政部门(今后的退役军人事物部门)从建国后一贯的安置政策,是对具有法定安置资格的城镇兵源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稳定期只有三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三年内如果发生非本人原因的下岗、事业(比如单位改制、破产等),被安置的退役军人可以退回户籍地县市区级民政部门重新安置;三年后民政部门不承担任何安置义务(谁也不可能保证退役军人一辈子不断的安置的)。
三、对于全国所有的退役军人(含转业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军人)而言,一旦退役后就是曾经军人的普通公民了。现今对于退役军人、现役军人、烈属等涉军公民而言的好消息:今年7月2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新闻发布会颁布,对每一个退役军人(武警)悬挂“光荣人家”篇牌(仅是对于我们曾经军人的荣誉待遇!)!
退役后是先落户还是先分配工作?
现在义务兵一般是不分配,分配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扩展资料:
《兵役法》第5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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