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落户(成都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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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落户 2023-03-13 15:07:36 阅读(8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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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鼓励外商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加速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 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出让金以优惠价格计收。第四条 对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已取得约定成效的外国投资者,经批准可以在以下方面扩大投资和经营范围,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根据开发区建设规划,投资兴办服务性行业,投资经营房产开发业;

(二)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凡符合成都市产业政策,60%以上产品出口并能保证外汇收支平衡的,可允许外商投资。第五条 经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下同)的,按下列办法计征所得税:

(一)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因技术投入量大,高新技术产品推广和促销费用高,缴纳所得税有困难,或税后留利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经报请税务部门批准,还可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

(三)在二000年以前,免征地方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中国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筑屋,自建成或购买之月起,免征房产税八年。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经向税务机关申请,可批准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出口关税。第八条 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经开发区管委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可享受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的优惠政策。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辅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时,对其所有的进口料件,补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对其中国家规定限制的料件,应向有关主管部门补办进口许可证的申领手续。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第十一条 外籍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企业所需职工,可在本市范围内招收,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认可后也可以到市外招聘。被录用的本市在职职工,原工作单位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招收、辞退或者开除职工,应报开发区管委会备案。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工资、奖励、津贴等制度,由企业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需要借贷的短期周转资金,经开户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审核同意后,优先贷放。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开发区从事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以非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等,酌情给予更为优惠的待遇。投资于开发区特别鼓励的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特别优惠。第十六条 海外侨胞、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在开发区内兴办独资、合资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开发区内设立的非生产性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积极有效地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鼓励外商来本市投资,保护外商合法权益,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促进本市的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是指来本市投资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在本市投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鼓励外商投资举办各种优化本市产业结构,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商贸、旅游开发,金融、信息咨询业的投资合作。特别鼓励外商投资举办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合资、合作经营方式进行旧城改造、能源、道路、桥梁、环保等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第四条 外商可采取以下投资方式:

(一)举办投资企业;

(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三)参股、租赁;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第五条 外商出资形式包括以下种类: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它物料;

(三)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合法收益;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

(五)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第六条 外商投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是成都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机关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第二章 投资保障第七条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八条 外商投资所得利润,可以依法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的工资及其它合法收入,依法纳税后,可以汇出境外。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范围内,自主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等重大问题。第十条 外商在中国申请批准的专利技术,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注册的商标,受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第十一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各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请仲裁。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第三章 投资服务第十三条 成都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是成都市具体承办外商投资工作的办事机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集中审批,综合服务。

成都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投资咨询;

(二)介绍投资伙伴;

(三)审查项目并办理批准手续;

(四)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

(五)接受委托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特殊需要的事务。第十四条 在成都市审批权限范围内,对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一并完成。第十五条 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立项。不予批准的应回复理由。

对决定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决定批准项目申报材料齐备后,除个别特殊项目外,一般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各项审批手续:

(一)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名称核准;

(四)合同、章程;

(五)工商注册登记;第十六条 依照规定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本市有关机关必须在收到完备的报批文件后三十日内报出。第四章 税收优惠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销售的出口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征工商统一税。第十八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高新技术生产开发区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设在前述两区内出口产品产值占年产值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0%。

改革开放以来成都市的变化?

一、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大为提高。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八五”和 “九五”计划期间,成都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实力又上新台阶。1997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10亿元,提前实现本世纪末国内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农业经济全面发展,粮食总产量稳定在390万吨以上;工业经济在改革中稳步发展,工业增加值1997年达到387.2亿元;商贸、金融、交通、运输、邮电、房地产、旅游等第三产业迅速发展。1997年产业结构调整明显,一、二、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分别为12.1%、45.2%、42.7%。

成都市加快科技、商贸、金融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的建设,增强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全市现有各类科技人员44万人,1997年可转化科技成果应用率由1987年的36%上升到69%,科技进步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1987年的30%上升到43.7%; 1997年,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市场达783个,全年商品交易市场成交额397.8亿元,年成交额上亿元的商品市场达25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由1983年的27.3亿元发展到410亿元;全市共有国内金融机构1582个,外资金融机构在蓉办事处10个, 1997年金融机构存款余额891.9亿元,贷款余额为702.2亿元,分别比年初增长18%和15.7%,最近中央政府决定,在成都设立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管辖四川、云南、贵州、西藏; 1997年铁路完成货物周转量199.6亿吨公里,旅客周转量210亿人公里,公路总里程5300公里,公路密度43.1公里/百平方公里,位于成都的西南航空公司航空运输能力居全国第四位。1997年市内电话交换机总容量达118万门,全市电话用户超过100万户。

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发挥特大中心城市作用。

成都市提出了“改革立市、开放强市、科教兴市、依法治市”的跨世纪战略方针。今后五年的奋斗目标是,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率高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全面完成“九五”计划,确保2000年国内生产总值比1980年翻三番;城乡人民小康生活更加宽裕;经济、社会、人口和环境协调发展,逐步把成都建设成为综合经济实力强、人民生活富裕、社会文明进步的现代化特大中心城市。重点要抓好“三中心、两枢纽”的建设,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发挥成都省会城市和特大中心城市的作用;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努力形成具有较强竞争能力和地方特色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格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作用,改善全市的软硬投资环境,努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大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提高城市现代化程度;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为跨世纪发展提供强大智力支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努力提高市民素质和城乡文明程度;坚持依法治市,切实提高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三、内外开放兼顾,加强经济合作。

成都市把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摆到同等重要地位,一方面以改善投资环境为重点,增强对外资的吸引力;以招商引资为重点,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以提高效益为重点,努力扩大对外贸易;以培育体制新区、经济强区为重点,加快开发区建设;另一方面通过联合协作,加强与各城市和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联合协作,推动商品流通、科技交流、交通通信网络建设,加强同毗邻省区市、长江流域经济带的区域经济联合与协作,合理选择和接受沿海地区产业转移。

建国60周年的资料

“钱庄”到“银行”

60年历史变迁 “金融之城”的变化翻天覆地

在历史长河中,60年不算长,然而就是这短短的60年,成都这座金融之城发生的变化,用“翻天覆地”来形容一点也不为过。

翻开《成都市志》中的《金融志》,历史的变迁历历在目——

60年前,成都刚刚解放时,将原国民党时期留下的“钱庄”清理整顿后,成都只批准了建业银行、上海银行、聚业诚银行、和成银行、四明银行5家私营银行继续经营。随后,公私合营和新的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开始启动。

30年前,这时的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中心全归一家,人民银行就是全国唯一的国营金融机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金融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场全面的金融组织、制度体系改革开始启动。

20年前,成都有了工、农、中、建、交和1家公私合营银行成都分行,1家保险公司、1家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城市信用社与农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与交行的网点开始出现在成都的大街小巷,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在成都初步形成。义无反顾,成都的金融业市场化改革之路的第一步成功迈出。

如今的成都,共有银行类金融机构31家,省级保险分公司42家,还有5家正在筹建。其中,外资银行7家,外资保险公司8家,均居西部最多。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已有13家金融机构落户,总投资100亿元人民币,西部最大。

60年前,全市企业存款仅252万元,储蓄存款403万元。

如今的成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已超过8000亿元,是解放初的10万余倍。

60年前,全市各项贷款仅百万元左右。

如今的成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已在6000亿元左右,是解放初的60万倍。

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证券,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成都现在的金融机构数量都已经稳居西部第一。

证券业务成交量,成都西部第一;在成都落户的各家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交易量更稳居西部各城市首位。

现在的《成都金融志》,已经编撰到2005年;而下一本《金融志》的主题词必将是“西部金融中心”!

“社员”到“行员”

从称呼之变看成都银行的现代化进程

从简陋的城市信用社,到如今西御街这栋现代化的银行大厦,作为目前唯一一家本土银行,成都银行的发展轨迹上,记录着成都市民金融生活一点一滴的变化,也记载着成都本土金融业一步一个台阶的成长。

根据《金融志》,成都银行的前身要追溯到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那时的成都,40多家城市信用社各自为政,形象不佳,宣传也不到位。“城市信用社那时都是高高的柜台,像当铺一样。”现任成都银行监事会办公室主任的冯岐,1992年就加入了当时的成都信用联社,那时的她跟其他同事一样,被叫作“社员”,而不能像其他工农中建交等银行的同行们一样,被叫作“行员”。

1993年,国务院将成都确定为西南地区的“三中心、两枢纽”城市,这其中就包括金融中心。这意味着经过多年的发展,成都的金融业已经在西南地区树立了牢固的中心地位。随后,对西部金融中心城市的打造也紧接着启动。

在冯岐眼里,在成都金融业日新月异的大背景下,城市信用社必将被更现代化的银行业机构所取代。

果然,不久之后,按照国务院撤并城市信用社、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精神,成都展开了对金融业的新一轮改革大潮。

1996年12月30日,在准备近一年之后,成都市44家城市信用社被重组,成立四川省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城市合作银行”。两年后,又更名为“成都市商业银行”。

由此,一个现代商业银行的运行框架初步建立,成都市地方金融业也结束了城市信用社时代各自为政的历史,为西部金融中心的打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那时候的冯岐,面对这样的转变,心里却很是忐忑:未来可能存在的变数让她不踏实,但成立银行后的发展前景又让她对未来充满向往。从此以后,“社员”这个词退出了历史舞台,冯岐和她的同事们像其他“真正的银行”员工一样,穿上了帅气、职业的行服,成为真正的“行员”。

2008年10月28日,成都市商业银行举行揭牌仪式,正式更名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都银行”。这结束了长达12年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的历史,进入跨区域发展的“成都银行”时代。

时光荏苒。冯岐和她的同事们将青春留在了成都银行发展的道路上,而成都这座金融之城,也步入了高速发展的轨道,迎来了历史上最光辉的时刻。

“中资”到“外资”

从机构涌入

看西部金融中心提速

2005年的一天,时任市委政研室研究员的吴忠耘接到了一纸调令。成都市人民政府新设了金融服务办公室,调其任主任。接到调令后,吴忠耘很高兴,作为西南财大最早一批毕业生,并且从事了多年经济政策研究工作的人才来说,这是一个能够让他大展拳脚的岗位。更重要的是,这是全国仅次于上海之后的第二个政府专设的金融服务办公室,吴忠耘隐隐感觉到:成都金融业的大好时代就要到来了。

之后的所见、所闻与所经历的事件,印证了吴忠耘的这种感觉。

2005年,对于成都的金融业来说,是承前启后的一年。这一年之前,成都市的金融业已经在改革开放的基础上取得了突飞猛进的成就。1990年至2005年的16年间,成都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金融中心城市,吸引了招商银行(15.05,-0.15,-0.99%)等8家全国性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到来。与此同时,多家外资银行在成都设立了代表处;新加坡华侨银行更是先行一步,设立了分行。

到2005年末,成都全市银行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已达到1990年的34.5倍;贷款余额是1990年的21.93倍。而这一年之后,成都打造西部金融中心的步伐开始明显提速。

吴忠耘到市政府金融办任职后的这一年里,成都随即迎来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第一家外资银行——汇丰银行成都分行。随后,外资金融机构以争先恐后的态势进入成都,在这个岗位上短短3年时间,吴忠耘已经见证、参与了6家外资银行进入成都,或将代表处升格为分行,8家外资保险公司来到成都设立西部首个分支机构。

几年间,成都市委、市政府迅速出台了多个关于进一步加快西部金融中心建设的政策与文件,以前所未有的决心、信心和服务意识,来打造一个良好的投资平台。

这是一个磁场,吸引着八方资本。不仅仅是外资,国内的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也纷至沓来。仅2007年一年时间,吴忠耘就见证了成都新引进恒丰银行、浙商银行2家股份制银行,新设立或筹建邛崃国民村镇银行等3家村镇银行;新增了渤海产险、中银产险等12家保险机构。

与此同时,对地方金融业的发展,成都市更是体现出了敢为天下先的勇气与魄力。推动成都银行引入外资股东,更名乃至上市;推动成都市农村信用联社全面改革,统一法人;推动成都市投资控股集团孕育诞生;推动地方保险公司发起组建;推动村镇银行遍地开花;推动优势企业上市融资……

这一步,成都走得大胆且从容。

成都金融大事记

1950年 成都开始组建解放后的第一批新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川西区成都分行成立。

1954年 成都建行成立。

1964年 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支行成立。

1977年 中国银行(3.97,0.01,0.25%)成都支行成立。

1989年 成都第一张银行卡出现。

1993年 国务院将成都确立为西部金融中心。

1996年 新加坡华侨银行成都代表处升格为分行,成为成都第一家外资银行。

2005年 汇丰银行成都分行开门纳客,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第一家外资银行分行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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