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户口平迁条件
现在有很多人都想要在成都买房落户,也有很多本地人为了孩子学习特意去买学区房,然后户口平迁到学区房户口上,那么成都市户口平迁条件有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详细的给大家讲讲成都市户口平迁条件。
一、成都市户口平迁条件
1、成都本地居民可在本人及者直系亲属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登记户口;2、有多套住房的,可选择其中一套登记入户;3、实行一房一户登记原则,原产权人以及户内成员将入户迁出后,可登记新产权人以及符合迁入条件人员的户口。也就是说,只要在迁入地区有房,无论是成都主城区还是郊县户口,都可以直接平迁。
二、成都户口平迁需要的资料
1、迁移人员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
2、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及户主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提供)(原件)
4、入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
5、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入户地住房系农村地区的提供)(原件)
6、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街门牌详址证明(地址不详的提供)(原件)
7、16周岁以上人员提供1张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标准照片。
三、成都户口平迁需要注意的问题
1、户籍业务原则上必须由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亲自到场办理。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2、代办户籍业务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签署姓名和按手印的《代办户籍业务委托书》原件后,各区(市)县公安局方可受理相关业务。
3、对于户口平迁,不管我们平迁的是哪个城市,都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就像如果大家想要平迁成都,就要了解成都户口平迁条件是什么,以备不时之需。
4、一般来说,平迁户口必须要当事人满足有房子的条件,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条件等等,之后就是准备相关的资料,准备好之后就可以到平迁入户的指定地点进行办理。
小编总结:有关成都市户口平迁条件的相关知识,小编就简单的介绍到这里,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继续关注齐家网。
成都户口平迁面积要求须知
成都户口平迁面积要求须知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成都户口平迁面积要求须知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成都户口平迁面积要求须知如下:
〔移居原则〕本市居民可在本人或直系亲属住房登记户口。本市居民家庭户不得移入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其余按照以下原则办理:
(一)户口登记在非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市内有住房的,应当将户口移入住房所在地。
(二)整户迁移时,户内已登记的非直系亲属在市内无住房的,可随户主一并迁移。
(三)在本市范围内未满16周岁人员应随法定监护人(指父母)迁移登记户口。
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时,如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可按照《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
省内户籍人员符合政策申请迁入我市,如迁出后原户内仅留未满16周岁人员的,原户内的成年人不能办理户口迁移。
(四)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的,按以下情形办理。
1.因工作变动,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可凭工作调动通知将户口移入新单位集体户。
2.单位未设集体户、原集体户撤销、离职,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的,如人事档案已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接收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档案所在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如人事档案不能委托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管理的,可将户口移入现户籍所在地公共集体户。
(五)户口登记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因跨区(市)县工作变动,且本人在本市无住房,新单位未设集体户的,可将户口移入社保缴纳地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新单位已设立集体户的,应将户口移入单位集体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无住房的,应当移入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户口登记在公共集体户的,不得向其他集体户迁移。
1.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2、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符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情形的;
4.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七)户籍在农村地区的人员,录取为我省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户籍应迁移至城镇地区。
第四十七条:〔移居材料〕本市居民申请市内移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居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住房证明;
(三)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四)入户地居民户口簿(入户地已立户的提供);
(五)确定户主声明书(房屋所有权为多人共有的提供)。
亲属关系通过人口管理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关系证明。
拓展: 户口 迁移与落户的区别
1、重点强调不同。户口迁移是从原来户籍地迁出,强调的是迁移的过程。而户口的落户强调的是落户的过程。
2、包含内容不同。户口迁移既包括户口的迁出,又包括户口的落户也就是迁入。
3、状态不同。户口迁移是动态的,户口落户是上户口。
4、办理程序不同。户口迁移时需要先到原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迁出,拿到户口迁移证明到入户地户籍管理机关入户。户口落户,只需要持相关资料到入户地户籍管理机关上户口即可。
;

成都集体户口平迁政策
自从成都购房新政后,刚需购房按照条件会排列一至四顺位,这样让提前在成都人才落户的,后在稳定区域工作与提前落户不在同一区的人,购房困难,列如一个本科毕业的人先在锦江区人才落户,后在成华区工作,社保在成华区,这样无论买哪个区的新房都不是第一顺位。而按照户口迁移政策,集体户不能迁移集体户,没有办法将户口迁移至成华区人才中心。现在唯一能解决的办法就是,先迁出成都市,再迁回成都市再人才落户,这样加重了个人与政府的成本。故本人建议是否考虑人才落户后,可以增加一次平迁户口至社保所在区的人才中心的机会,这样更好让人才在成都安家,谢谢!
法律依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
三、支持合理自住需求
(五)大力实施租赁补贴扩面提标,将公交、环卫、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行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保障住有所居,实现应保尽保。
(六)进一步培育和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方式切实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租购并举解决新市民居住问题。
(七)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加大老旧小区改造力度,提升居住品质。
四、完善住房调控政策
(八)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九)提高公证摇号中棚改、无房居民家庭优先的比例,棚改优先最低比例由10%提高到20%,无房居民家庭优先最低比例由棚改优先后剩余房源的50%提高到60%。
(十)加强热点楼盘销售方案审核,合理确定房源和认购人数比例,优先保障无房居民家庭购房需求。
(十一)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个人住房转让增值税征免年限由2年调整到5年。
成都集体户怎么办理户口迁移
1.
成都集体户转为个体户的流程
2.
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持集体户口本或户口页、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3.
持户籍证明(和符合户口迁移的条件的证件,如:房本等)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4.
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所需条件
5.
在本地有属自己或配偶的住房;
成都集体户口落户流程
1、向迁入地 派出所户籍提出迁入申请 ,得到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迁入 ;
2、向现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同意迁出,并开据户籍证明 ,无违法、违纪证明 ;
3、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你的迁入理由,如;父母、夫妻投靠 等)前往 同意迁入市(县)级公安局 户政科或派出所(户籍科)办理 迁入;
4、迁入地 公安局 派出所户籍 户政科(户籍科)依据相关证明材料为你签发《准迁证》;
5、持《准迁证》回现户口 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 并开《迁移证》 ;
6、持迁移证、身份证 去需迁入地派出所入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成都集体户口落户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1、本人或委托人凭劳动合同、身份证到成都市人才中心开《调档函》,同时领取《成都市调(流)动人员登记表》或《申请落户成都市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办理就业接收(入户》回单位签字盖章;2、持《调档函》回原存档单位办理提档或调动手续,3、确认档案已到成都市人才中心后,到我中心签订《单位人事代理合同书》,材料报我中心审查、盖章,办理;4、到人才中心领取相关材料;5、到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准迁证(地址:政府街38号);6、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7、到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入户;8、户口挂靠在成都市人才中心集体户口者将《常住人口登记表》返回中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