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违反计划生育落户(成都违反计划生育落户补贴)

成都工作网

免费咨询电话13408589752

积分落户 2022-12-26 19:33:56 阅读(43) 评论(0)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决定

一、原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常住户口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之间和其他区(市)县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之间相互流动的人员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二、原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实行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共同管理,暂住地负主要责任。”三、原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为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原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配合暂住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外出人员进行处理。”四、原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查验外来成年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卡立档,纳入管理。”五、原第八条修改为:“成年流动人口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十日以上的,必须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六、原第九条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法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咨询服务,指导计划外和意外妊娠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寄回避孕节育情况证明。”七、原第十一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在配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暂住证明要查验成年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没有证明的,不予办理,并通知暂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同时,协助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事项。

(二)劳动、工商、交通、房地等部门在办理《成都市外来人员就业证》、《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证明的不得批准。

(三)卫生医疗单位在接纳外来育龄妇女生育时,要查验户口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对无《生育证》,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配合管理义务的部门,应当接受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检查。”八、原第十二条修改为:“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或雇主应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并配合做好工作。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产,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工作。”九、原第十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对单位或雇主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发生计划外生育的,对房主处以月租金三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四)伪造、出卖、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公安、工商、劳动、卫生、交通、房地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批流动人口有关证照时,不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成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199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常住户口不在本市而在本市暂住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市)县流动的,或外出暂住的有生育能力的公民。

本规定所称常住户口所在地、暂住地均指本市所辖的区(市)县及乡(镇)、街道。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异地居住一年以下的,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实行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共同管理,暂住地负主要责任。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之间相互流动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管理。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安、工商、劳动、建管、房地、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群众团体应当支持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建立外出人员联系制度,督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已婚育龄人员落实节育措施;

(三)为外出育龄妇女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四)为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证》;

(五)配合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外出人员进行处理。第七条 流动人口暂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外来育龄妇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

(三)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每半年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避孕节育服务;

(四)查验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证》;

(五)对外来暂住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避孕情况进行登记统计;

(六)依法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的人员进行处理。第八条 育龄妇女拟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定期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等生殖保健服务,指导计划外和意外妊娠妇女及时采取安全的补救措施。督促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寄回避孕服务报告单。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实行承包经营的单位,在承包的管理费中支付。未落实节育措施造成计划外妊娠的补救手术费由本人支付。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在配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填写《成都市外来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登记卡》。对没有证明的,应限期补办并通知暂住地的同级计划生育部门。

劳动、工商、交通等部门在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营业执照》、《交通营运证》等证照时,要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明的不审批。

卫生医疗单位在接纳外来育龄妇女生育时,要查验户口所在地出具的《生育证》,对无《生育证》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理。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配合管理义务的部门,应当接受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暂住地的单位和个人在雇用、接纳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务工或住宿时,发现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应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并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工作。

房屋出租户接纳外来人口居住时,应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应及时向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成都落户政策是什么?

成都落户政策,是成都市政府通知的。在成都市购买住房,面积在九十平方米以上的,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在成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申请落户。学历在本科以上的人员,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优秀专科毕业生,也可以在成都落户。在国外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学位,回国以后想在成都落户的,可以在成都落户。

扩展资料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居住证积分指标包括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稳定居住、教育背景、引导人口合理布局、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个人贡献、鼓励创新创业、年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个人违法犯罪记录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指标。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各项指标积分之和。

成都落户的其他方式

1.购房入户

(1)90_以上:交房入住以后,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90_以上,且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90_以下:交房入住以后,在我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面积在90_以下需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原件”),且在成都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连续不间断,依法登记并取得2年以上居住证(即2年社保2年居住证,二者缺一不可)。

2.学历入户

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3.投资入户

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50万元以上,在区(市)县城投资30万元以上,在建制镇投资15万元以上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合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4.纳税入户

在我市中心城区兴办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连续俩年累计纳税达3万元或一年内纳税达2万元,可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本人、配偶合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5.无业人员夫妻投靠入户

公民结婚后有固定住房和稳定生活来源,可投靠配偶迁入(含非农业人口投靠非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投靠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投靠非农业人口,户口迁入后一律登记为非农业人口)。

以上内容是王海英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成都落户政策的相关内容,成都落户政策推出的学历落户主要面向的是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我们可以看出来成都想要留住人才的渴望,毕竟成都市四川的省会城市,对于人才的吸引力还是巨大的。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