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到成都
(1) 转业干部一般由原藉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 配偶已随军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第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第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第四,配偶取得其他常住户口的。
(3)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配偶为独生子女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休安置地安置。
(4) 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第一,自主择业的;第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第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第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5) 夫妻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 因国家重点工程、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转业干部,经接受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成都转业安置新政策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 住房补贴 +服役津贴+6个月 工资 。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 立功 情况)、 医疗保险 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 退休 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试行意见》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 成都市 安置: 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 结婚 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其配偶的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转业干部 再婚 前符合进入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 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配偶随军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随军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成都市安置的,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已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事局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市、县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二等功、平时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7、配偶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或父母(配偶父母)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且具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由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8、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自主后可以换城市落户吗
可以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常住户口拟从安置地迁往其他地区的,应根据拟迁入地落户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未就业期间,其退役金发放、医疗和住房保障仍由原安置地负责;就业后,其相关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提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如想办理户口迁移,请务必在办理之前咨询当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部门,以免影响有关待遇保障。
跪求!军官自主择业如果办理落户?都需要什么手续?具体都有那些流程?户籍部门都审查些什么手续和证明?
军官自主择业落户受理范围:
包括转业干部安置落户、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在城镇安排就业落户、复员干部落户、军队自主择业干部投靠父母、配偶落户、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落户、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
办理时所需要的证明材料:
随军家属落户:
1、落户申请书、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
2、军队干部任职命令、申请家属随军报告表原件、机关证明、军官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随军家属户籍地《失业证》及离、退职批文、后勤或营房管理部门的住房证明。
转业干部安置落户:
1、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
2、州(市)军转办的行政介绍信、落户证明、单位接收证明、转业军人证明书、军人身份证;
3、关系证明,房产证或住房凭证。
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志愿兵:
1、退伍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士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志愿兵退出现役证;
2、接收单位证明、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房产证或住房凭证。
复员干部落户:
1、安置介绍信、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军人身份证;
2、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房产证或住房凭证。
自主择业干部投靠亲属:
1、自谋职业批复、军转办或市劳动人事局的证明、转业军人证明书、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军人身份证;
2、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关系证明房产证或住房凭证。
退伍军人自谋职业落户:
1、自谋职业批复、退伍军人落户介绍信、退伍证、入伍注销户口证明或入伍注销居民户口册;
2、关系证明、军人身份证。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落户:
1、户口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直系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2、转业干部报到通知书或行政介绍信、家属随迁证明、房产证或住房凭证。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安置落户证明、离休证或退休证、关系证明、军人身份证、房产证或住房凭证。
扩展资料:
军官自主择业落户办理程序:
1、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持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干部行政介绍信、组织介绍信,由本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军转办报到,军转办开具《落户介绍信》,办理报到登记;
2、自主择业转业军官服务部门核实本人的退役金核定情况,并在退役金审批表上签字认同;
3、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持军转办开具的《落户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到落户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籍科备案;
4、到入户住址所属派出所办理落户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瑞丽市人民政府-军人落户办事指南
全国军人退伍安置政策,你能不能在本省安置
近年来,部分省(区、市)在贯彻落实中央军转安置政策中出台了一些具体的细化规定,对转业干部接收安置工作增加了诸多限制性条件,我们对相关规定进行了收集整理,仅供大家参考,具体规定以各省公布的政策为准,需要深入准确了解的需与空军驻相关省移交联络员联系。
1.关于结婚时间
福建省规定:(除福州、厦门)对婚前取得常住户口时间、结婚时间必须满一年,否则不予接收。
福建省厦门市规定:配偶自幼在厦门成长,且在厦门有常住户口的,结婚需满2年军转干部;配偶婚前属于院校毕业生分配、工作调动落户厦门的,且人事关系已在厦门并取得厦门常住户口满5年的,结婚需满3年。
江西省南昌市规定:转业干部非南昌市入伍,配偶为南昌市常住户口的,结婚需满2年。
上海市规定: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需满1年。
北京市规定: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需满1年。
重庆市规定:配偶婚前在持有非挂靠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的。在编制员额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与企业签订中期或长期劳动合同,并按国家和市里规定参加社会基本保险的,初次结婚时间满1周年以上;再次结婚时间满2周年以上的予以安置。
2.关于户口取得方式
浙江省规定:“双非”干部配偶通过购房等途径取得浙江常住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双非”指既非浙江户籍、又非在驻浙部队服役)。
福建省规定:配偶属于婚后购房落户、投靠亲属取得常住户口的,不予接收。
福建省厦门市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属于购房、集资建房、投资、投靠亲属等方式取得厦门常住户口的,均不作为进厦计划安置条件。
江苏省规定:军队转业计划分配干部配偶婚后落户南京的(随军除外)一般不予接收;家属随军后,转业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往外地区任职,其家属工作和户口均随迁往外地区,军转干部和家属不可回原地区安置。
江西省南昌市规定:军转干部配偶因购房(购房时军转干部本人需在驻昌部队现役)、投资经商、一般人才落户的,落户时间需满5年,且常住或生活基础在南昌市;军转干部配偶因务工落户的,落户时间需满7年,且常住或生活基础在南昌市。下列情况不予接收: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但父母户口迁入时间不满3年或父母一方户口单独迁入的;军转干部配偶或父母投靠亲朋好友落户南昌的;军转干部父母仅有一方(离异或去世的除外)落户南昌的。
江西赣州、九江规定:对配偶或父母通过购房、投亲等方式取得户口的,均不予接收。
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规定:对配偶购房落户、投亲靠友落户、学校集体户口、非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调动落户、非组织人事部门人才引进落户、非组织人事部门招工落户和机械落户等形式的自办户口,不论多长时间均作为不符合中央文件规定的安置地依据掌握。
山东省规定:婚后购房和投亲落户的不予接收。
辽宁省规定:除沈阳市外其他地市对计划分配转业干部配偶婚后购房落户不予接收,但对自主择业干部不作限制。
广东省规定:配偶系人才引进在广东省地方工作且有广东省常住户口的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是配偶已被聘任为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
二是配偶系国家承认的硕士以上学位获得者;
三是配偶系处级以上管理人员的。其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性质为2004年2月1日以后购房入户的不予接收安置。
广西省规定:对购房入户的没有限制,但学校学生户口和临时找工的集体户不作为安置条件。
湖南省长沙市规定:2012年1月1日以后购房入户的,不得作为进长沙市安置的依据。
云南省昆明市规定:计划分配转业干部依托成年子女常住户口到昆明市城区安置的,其子女必须在昆明市城区有正式工作(符合组织、人社部门调动、录用等规定,手续齐全)且有合法产权住房。未成年子女取得昆明市城区常住户口,不作为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条件。凡投靠人2012年10月31日以后购房落户昆明市城区的,不作为接收安置条件。
四川省成都市规定:配偶婚后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再办理成都市驻军随军或者工作调动的需满2周年。其中,配偶通过随军、工作调动、人才引进方式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通过工作调动、人才引进、离(退)休安置方式调(迁)入成都市的,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需满1周年,且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西藏自治区规定: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在藏安置的,突击进藏人员(临时调入西藏部队工作或与西藏常住人口结婚的),在藏工作时间或与西藏常住人口结婚的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否则一律不予接收。
甘肃省兰州市规定:符合进兰州永登、皋兰、榆中三县的干部,可到兰州市安置;居住在酒泉东风场区境内,已随军的现役军人家属子女户口按兰州市四区(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城市常驻人口对待;凡以购房、购买户口、投亲靠友的方式取得户口的,均不得进兰安置。
宁夏自治区规定:转业干部符合进宁夏安置条件,且在银川市购房落户满2年以上的,可以到银川市安置。
河北省石家庄市规定:对爱人落户方式为非随军随迁落户石家庄市的(如购房落户、工作调动落户等),一律不接收安置。
陕西省规定:对于服役部队驻地与配偶随军地不相符的,不予接收;配偶取得陕西省所属地市常住户口,但家庭生活基础在该地市以外,且有固定工作的,不予接收。
陕西省西安市规定:在西安地区为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子女购买住房2年以上,且具有独立合法产权、取得西安市常住户口满2年,可以接收。
重庆市规定:
1.父母或配偶父母持有非挂靠的常住户口满5周年以上,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可到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按三峡库区移民政策安置到市区县(自治县)落户,可到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其父母已按三峡库区移民政策安置到本市区县(自治县)落户,可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远郊区县(自治县)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及其工资,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供给关系不在主城区,但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5周年以上,并取得主城区常住户口2周年以上的,可到主城区安置。
4.市外入伍的军转干部,其配偶或父母工作单位及其工资,或退休金,或基本养老金供给关系不在我市,但在主城区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6周年以上,或在远郊区县(自治县)购买独立合法产权住房满4周年以上,并取得我市常住户口3周年以上的,可到住房所在地安置。
5.军转干部虽不符合重庆市安置条件,但其配偶或父母在我市创办企业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且证明其上年度向所在地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可到其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安置。
3.关于双军人转业
江西南昌规定:夫妇同为外省(市)籍或从外省(市)入伍的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转业一方部队驻地南昌并在昌任职满2年。
上海市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系驻沪部队干部并在沪工作满1年的。如非同时转业,留队一方再转业时间需间隔1年。
四川省成都市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一方需在成都市驻军部队服役时间满2周年;夫妇曾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已转业进入成都市安置取得常住户口的可接收安置。
重庆市规定:夫妇同为军队干部的,双方或一方转业,可到任何一方的部队驻地安置,但应在驻渝部队服役满l周年以上;在驻渝部队服役满2周年以上,并符合随军条件的未婚军转干部,可到部队驻地安置。
4.关于安置未报到人员
吉林省规定:转业到地方,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3年内不予接收。
山东省规定: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不予接收。
辽宁省大连市规定: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次年减10分,第三年减20分,第四年不予接收安置。
贵州省规定:当年进贵州安置拒不报到的,原则上两年内贵州不予接收。
河北省规定:对受过处分和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人员将做出扣分处理,即,滞留一年扣10分,滞留两年扣20分,滞留三年就不予接收。
湖北省规定: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不予接收。
陕西省规定:非组织原因连续两年不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的军转干部,下一年度不再按计划分配方式接收安置,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可按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予以接收;安置在陕西省各级公务员(包括党政机关、政法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岗位的军转干部,非组织原因不报到的,下一年度不再安置到公务员岗位。
重庆市规定:对不服从地方分配或超过规定报到时间3个月未报到的军转干部,2年内不再接收。
5.其他相关规定
江西省规定:对符合在江西安置的获一等功的军转干部,本人可在江西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
上海市规定:在上海市无生活基础(重点是无住房),要求进沪自主择业的,原则上不予接收。
吉林省规定:为了到吉林省安置,确定本人转业前两年将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岳父母户口迁移到吉林省的;为了到吉林省安置,结婚前将配偶户口迁入吉林省未满2年的,均不予接收。
辽宁省沈阳市规定:对购房落户满2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予以接收,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
广东省规定:转业报到半年内,发现有问题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回部队。
贵州省规定:具有博士学位以上的军队转业干部可自愿在贵州全省范围内选择安置地(含贵阳市)。
陕西省规定:违反干部档案管理规定,提供进陕有关证明材料或档案有关材料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军转干部,档案退回部队,陕西省将不予接收安置。
重庆市规定:转业时配偶常住户口及家庭生活基础均在市外,且配偶未列入随调随迁安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接收;转业时以子女是重庆市常住户口为安置条件,但本人不具有子女监护权的,不予接收安置;对因不符合重庆市接收条件,以弄虚作假,提供失真证明材料等手段达到进入重庆市安置目的的,经查证核实,档案退回部队,3年内不再接收。
转业军官回成都的安置?
不管哪个地方,连级军官转业回地方,都是做科员安排。
军官转业,肯定会安排工作,一般是机关或者事业单位。
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