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孩子落户可以落哥哥家里吗 孩子户口在成都,父母可以投靠落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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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落户 2023-03-17 04:57:30 阅读(167) 评论(0)

成都户口可以迁到亲戚家吗

户口可以迁到亲戚家

需要以下流程

1、申请书。叫你亲戚写一份申请书,意思就是要把你的户口迁过来和他户口落户在一起目的原因。

2、叫你亲戚拿申请书和他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到他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去办理“准迁证”。

3、拿到“准迁证”后,带上你的户口簿、二代身份证,还有你亲戚的户口簿去你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去办理“户口迁移证”。

4、拿到“户口迁移证”后,带上你的户口簿和你亲戚的户口簿,还有二代身份证去你亲戚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落户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弟弟生的孩子户口上到哥哥户口里可以吗?

一般情况下,孩子的亲生父母在,孩子的户口可以跟随母亲上户口,也可以跟随父亲上户口。所以弟弟生的孩子应该上在弟弟或者弟媳的户口本上。上在哥哥的户口本上是不符合规定的。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孩子的亲生父母都不在了。哥哥作为监护人的话抚养孩子,可以将孩子户口上到他的户口本上。

请问我是外地户口可以迁入已经在成都落户的哥哥家吗

一般不可以,看你有没得关系,之前我同事是哈尔滨的,她女儿在成都上学,我忘了是为什么迁户口。但是因为她朋友在哈尔滨那边的公安局,所以很快就迁过来了。当然在成都也找了关系花了大洋的。

孩子户口可以落在亲戚家吗

【法律分析】:是直系亲属之间的关系才可以落户,包括:

1、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迁移;

2、夫妻之间的迁移;

3、(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迁移;

4、公婆与儿媳之间或者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迁移。

非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要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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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户口可以落在亲戚家吗?

孩子户口可以落在亲戚家,这种情形属于亲属投靠,但是当事人应当到派出所户籍科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如果想要把户口落在非直系家属家的,应向非直系家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要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法律依据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资料扩展

这种情形属于亲属投靠,但是当事人应当到派出所户籍科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如果想要把户口落在非直系亲属家的,应向非直系家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要经公安派出所批准后,办理入户手续。

小孩户口可以挂靠亲戚家吗

孩子户口可以落在亲戚家,属于亲戚投靠的情形,到派出所户籍科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即可。亲属投靠情形:

1、夫妻投靠;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3、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4、孙子女、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

5、其他亲属关系。

办理户口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2)申请人填写《申请迁入常住户口表》,表上需填写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3)身份证;(4)迁入人员户籍证明及关系证明;(5)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法律依据:

《国务院批转的通知》 第一条 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对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可准在市、镇落户。

(二)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三)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随迁家属(随职工共同生活的市、镇吃商品粮人口),和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分配的职工、学生,准予落户。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农村户口的,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社队工业劳动者,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

(四)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需要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五)批准退学、休学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返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查同意,准予落户。

(七)调在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家属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扶养,需迁回市、镇,农村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准予落户。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生了小孩,无法随身扶养,要求送回市、镇或农村家中扶养的,准予落户。

(八)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经市、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镇的,准予落户。

(九)军队干部的家属的户口迁移,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自由流动的人口应予劝阻,动员还乡。已从人口稠密地区流入边远人口稀少地区农村定居,并在生产队参加劳动的自流人口,应准予落户。落户前要同流出地联系,查明有关情况。落户后要通知流出地注销户口。

(十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清理出来的就业人员,家在市、镇符合释放、清理条件的,经有关劳改单位事先同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后,凭省、地公安机关劳改部门发给的证件,准予落户。家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放回时要从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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