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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苏州的条件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苏州的条件如下:
1、将户口迁入苏州千灯区、苏州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五周年;
2、将户口迁入苏州陆家区、张浦区、玉山区的,需被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时间及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均满三周年。
迁户口的具体流程是:
1、提出迁入申请:迁出方需要到迁入地派出所递交迁入申请;
2、同意迁入:迁入地的派出所同意迁入;
3、提出迁出申请:到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4、开户籍证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5、带着户籍证明、相关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递交迁入申请;
6、签发准迁证: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7、办理迁出手续:带着准迁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并且开具迁移证;
8、办理入户:带着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老人随子女落户苏州享受待遇
1、孩子可以享受本地政府办的价平设施好师资力量强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的9年义务教育,不用交借读费,赞助费。
2、本地国营医院医保社保。
3、直系老人可以迁户口到苏州,享受本地70岁以上老人免费公交地铁园林游玩的待遇。
一、外地来苏州购房、就业人员落户苏州执行什么政策
1.如果毕业时已入苏州集体户口,不受面积和其他条件的限制。
2.如果是外地户口,要求及操作流程如下: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苏州落户?
1、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2、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的本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3、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其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或者失业未婚子女;
4、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三、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苏州落户?
1、符合收养条件、手续完备的被收养人,其收养人为本市户籍的;
2、本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3、由市、县级市(区)救助站移交至本市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且无法定赡养人的智力和精神障碍患者;
4、按规定由民政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苏州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户条件
根据《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6]3号)的规定,父母投靠子女相关政策如下: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标准的人员,可以申请户口迁入。申请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其中市区家庭户口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为市区家庭户口(前期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
苏州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即可:
1、男性超过60周岁或者女性超过50周岁,其子女为五年以上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且生活保障水平不低于苏州市最低标准的人员;
2、子女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配偶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3、子女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且军人的子女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4、父母均为现役军人,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市区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