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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办理临时身份证要多久
三天。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参考资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百度百科
成都那里可以办理临时身份证
临时身份证在现所在地派出所即可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该办法还规定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申领、换领、补领、签发的有关制度。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所需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一张。
3、《办理临时身份证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证明事由。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公安局-《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最新成都办理异地临时身份证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临时身份证异地可以办理,异地身份证补办具体手续:1)代办人需持申领人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涵盖办证原因,申办证件种类,与代办人的关系,代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申领人的亲笔签名,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2)申领人《居民户口簿》;3)近期正面免冠一寸二代证标准彩色照片二张;4)申领人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书面申请;5)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外地人可以在成都办理临时身份证吗
不能。成都临时身份证异地不能办理,临时身份证是只能本市居民办理的。成都临时身份证办理的受理对象和范围是本市公民,已在本市办理正式身份证且尚未领取证件急需用证的。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计算。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发放、管理。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居民居住地址、公民身份号码、照片、证件有效期和签发机构。临时居民身份证上填写符合国家标准的规范化汉字和数字符号。
综上所述,成都目前还没有开通异地办理身份证的服务。根据目前的政策来看,因为受到户籍管理制度的影响,很少有外地人能够直接在当地的派出所就办理到临时身份证的,除非两地,开通了办理临时身份证的相关业务,不过,办理临时身份证也需要我们提供户口本的原件的。
法律依据: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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