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户口转入跨省城市户口之后土地怎么办?
如果是承包期内,农村户口转城市户口的,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作出的:“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等政没山策精神,对全家户籍关系迁入设区的市的农户, 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雹察滚确权登记颁证。
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农源余民进城落户后已按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2019年四川户籍改革方案出炉,四川出台户籍改革方案具体细则
( 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严格控制成都市人口规模,成都市将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享受多项权利
日前,省政府公布《四川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方案》明确,我省将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并全面放开除成都市外其余市州的城镇落户限制,让更多有能力在城镇就业、安家的农业转移人口能落户城镇,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
成都将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
根据《方案》,我省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除成都市以外其他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同时严格控制成都市人口规模。其中,成都市将改进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居住证积分入户制度。具体操作方式为:制定统一的居住证积分入户标准,达到积分入户标准的外地来蓉人员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积分入户人数由成都市政府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计划调控。
对于备受关注的租赁房入户问题,《方案》提出,在除成都市外的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房入户的具体办法指闭,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创新人口管理,是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方案》明确,我省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同时健全人口管理信息。
居住证制度是我省户籍改革的重点。根据《方案》,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州)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方案》还提出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让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在健全人口信息管理上,我省将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积极推进覆盖全部实有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为更好管理流动人口,我省还将推动制定《四川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各县(市、区)要在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等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点,按照流动人口500:1的比例配置流动人口协管员,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经费由地方政府全额保障。
不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我省将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配套出台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政策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方案》铅好明确,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农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
我省还将采取多种方式,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唯激裂,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等。
允许进城落户人员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什么意思
1、该项是指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的相关规定,对于进城落户的原农业户口人员特有的优惠政策;
2、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户口迁出当地后,宅基地上的建筑物自然损坏不能利用的,是因由原集体“无偿”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的;
3、该政策旨在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化发展,解决农村户口的存量问题,进一步加快城市化建设,使户籍改革落实到位。
一,《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伏毕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中败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缺培芹
2004年进城落户的农民享受三权吗?
享受。农民进城落户后享受城市公共服务,是其公腊告滑民权利;“三权”轮腊是其财产权利。不能要求进城落户农民以其财产权利交换友斗公民权利。从看重“三权”的社会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