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缴存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遇到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遇到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其中重大疾病提取的,患者单次发生的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到2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发生的县级以上医院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达到3万元以上。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房地大厦 B 栋
电话:0734-8275555

办公时间:(春夏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
(秋冬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各营业网点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网站地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雁峰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
珠晖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珠晖区湖南路 7 号三楼。
蒸湘管理部服务窗口:衡阳市西二环 13 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C 区 56-65 号。
石鼓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 197 号龙腾大厦 B 栋 101 室。
远程业务管理部: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联系电话 0734-8275027
4.应提交资料
(1)a.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①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户口本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②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
b.遇到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①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户口本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②单位(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c.遇到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①患者为职工本人:
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户口本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②由医保部门出具的近一年的住院结算单;
对于恶性肿瘤、尿毒症、脑卒中等重大疾病的后续治疗的,可以凭诊断证明及近一年的医疗费用支付凭证提取;
(2)提取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湖南、长沙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按上一年度(不超过12个月)家庭领取的低保总额核定;
(2)遇到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不超过实际损毁额;
(3)遇到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个人自付部分。
6.提取须知
同类型提取的,每次提取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