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缴存人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2.受理条件
(1)缴存人家庭在本中心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缴存人已按月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或结清贷款;
(3)所购住房为家庭首套或第二套自住普通住房。
3.受理(办理)渠道
柜台办理:管理部柜台、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跨省通办窗口。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房地大厦 B 栋
电话:0734-8275555
办公时间:(春夏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
(秋冬时间)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各营业网点办公时间: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网站地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雁峰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
珠晖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珠晖区湖南路 7 号三楼。
蒸湘管理部服务窗口:衡阳市西二环 13 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C 区 56-65 号。
石鼓管理部服务大厅: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 197 号龙腾大厦 B 栋 101 室。
远程业务管理部:衡阳市雁峰区蒸湘南路 29 号,联系电话 0734-8275027
4.应提交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首次办理提供);
(2)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首次办理提供);
(3)年度提取: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最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体现本金余额);
结清尾款: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尾款结清单;
(4)提取人身份证(未婚);
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已婚);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户口本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5)首次办理提供未成年子女的户口本(有未成年子女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家庭成员与相关事项的承诺及查询授权》(提取附件一);
再次提取时,若期间发生了其他类型提取的,则需重新提供;
(6)首次办理提供职工家庭(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有房/无房情况查询证明(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
再次提取时,若期间发生了其他类型提取的,则需重新提供;
(7)提取人银行卡,开户银行可为中、农、工、建、交、邮储、招商、湖南、长沙等银行的Ⅰ类借记卡。
5.提取额度
(1)年度提取:提取额不超过近12个月现金还款部分之和;
(2)结清尾款:提取额不超过贷款余额(现金还款部分)。
6.提取须知
(1)房屋套数的认定,以不动产、住建等部门查询的结果为准;
(2)共同产权的须按比例提取;
(3)年度提取间隔12个月以上;
(4)异地公积金组合贷款需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现金还款部分;
(5)缴存职工不得以配偶婚前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为由申请购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但婚后共同偿还住房贷款部分除外;

(6)本市缴存职工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外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家庭住房套数以本市家庭成员名下住房与购房地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合并核算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