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由省统一确定,202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等享受分类资助参保待遇。
二、待遇期限
集中征缴期内参保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非集中征缴期内参保居民(新生儿等特殊群体除外),缴费满3个月后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三、支付限额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5万元(加上大病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计为65万元)。
四、支付范围
医保基金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支付,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①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范围内服务设施费用;②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含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③抗肿瘤谈判药个人先行自付20%后的费用;④抗肿瘤谈判药外其他谈判药品个人先行自付10%后的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中不包含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超过规定限价标准部分费用。
五、医保待遇
(一)门诊统筹: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费用,按50%报销(统筹区内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3年后报销比例提高到60%),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报销金额80元。
(二)“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符合“两病”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年度支付限额高血压为225元,糖尿病为375元。
(三)门诊慢特病
注:①居民门诊慢特病报销起付标准为600元;②尿毒症实行单病种管理,基础透析费用100%报销。
(四)住院待遇
1、统筹区内住院

2、统筹区外住院
(1)长期异地居住:备案后,有异地就医结算资格医院参保人员均可就医,报销待遇与统筹区内相同;
(2)临时外出就医:①在省内及京津地区住院,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降低10个百分点;②在京津冀(不含)以外地区住院,报销比例比统筹区内降低15个百分点;③统筹区外住院,一、二、三级医院起付线分别为500元、1000元、1500元。
3、生育住院待遇

(五)大病保险待遇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住院(不含生育)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支付。
1、起付线:25000元。
2、报销比例:0 —1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60%;10万元—2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70%;20万元—30万元(不含),支付比例80%;30万元以上的,支付比例90%。
3、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0万元。
(六)医疗救助待遇

注:脱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救助待遇,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