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动自行车转让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车辆所有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转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申请转让登记的,应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日内,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查验确认电动自行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重新确定、核发号牌。
办理转让登记原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车辆号牌号码。
现车辆所有人住所不在现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办理转让登记的,下列资料存入车辆档案:
(一)《申请表》原件;

(二)《查验记录表》原件;
(三)现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车辆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