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中山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公租房的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居住,如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离开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本市居住;
(2)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已领取退休金或均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放宽到不高于中山市住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的1.5倍);
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70%以下,视为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中山市住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的具体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关于调整我市住房保障收入准入标准的公告为准。
(3)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本市规定的资产限额;
申请人家庭人均资产低于11万元且家庭资产总额低于33万元。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租住直管公房、所在单位福利性单身宿舍。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目前执行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套内面积低于15平方米,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有房但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视为无房。住宅建设用地性质类别为宅基地且地上无房的视为无住宅建设用地。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子女在本市持有房产情况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子女在本市持有房产套数之和≤子女总数,视为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6)名下均无机动车辆。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小型农用车辆、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如有合法经营性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车辆价值按申请人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时的评估价计算。
(7)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为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纳入家庭总资产,家庭资产总额低于本市规定的申请非产业园公租房的资产限额)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视为无商事登记。
(8)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各种住房优惠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情况,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调整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内公租房住房保障资格的条件。
2.申请承租产业园区内公租房的住房保障资格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在产业园区项目所在镇街工作或生活;
(2)申请人在产业园区项目所在地镇街无自有住房;
(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各种住房优惠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3.领取租赁补贴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1)获得租住非产业园区配建公租房的资格,且未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
(2)申请家庭与房屋产权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