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车辆所有人申请报废的;
(四)迁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以外地区的。
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车辆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属于车辆灭失的,还应当提交车辆灭失证明的原件;
(三)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车辆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车辆号牌,出具注销证明。车辆号牌丢失的,由车辆所有人出具书面说明后办理注销登记业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收回车辆号牌: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车辆登记的;
(二)车辆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时未收回车辆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注销登记办结之日起15日内公告车辆号牌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