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体户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户口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和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四个类别。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全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迁移、注销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做好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技工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并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设立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以申请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驻禅部队以及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自有且社会保险纳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以申请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以申请设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
(四)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并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可以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园区或有关街道、居(村)委会等现有力量和资源承接办理。
第六条
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的,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当准确如实申报设立单位的性质类别、单位在职人数、集体户口登记地址的房屋产权及专职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七条
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各区人民政府在明确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方式和承办主体后,由承办主体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协调选定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具体地址及专职管理员。
第八条
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内部核查、信息共享核查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集体户口地址。原则上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驻禅部队等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注册的单位地址登记集体户口地址;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自有产权的办公场所或宿舍地址登记集体户口地址。因申报要素填写缺失、错误致使公安机关无法核查的,退回申请单位重新补正填写申报。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登记
第一节 迁入登记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集体户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根据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佛山户籍学生,可以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本单位录用或聘用人员,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符合佛山市引进人才入户条件,但工作单位没有设立集体户且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经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了引进人才及档案保管的人员,可以申请迁入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四)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以迁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1.积分制入户的,在申请积分入户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2.稳定就业入户的,在就业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3.稳定居住入户的,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4.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入户的,在安置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5.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华侨和台湾同胞定居入户的,在居住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6.原本市户籍人员恢复户口,因原址已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在其原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7.其他特殊类别入户的,由各区公安机关审定后,在指定的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入户。
(五)随军家属入户的,应当在部队集体户口所在地入户;本市有合法住宅类房屋或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以在办理完随军家属入户后,将户口迁至该房屋或直系亲属户内。
第十条
本市户籍人员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房屋产权转移、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单位关闭或辞职、解聘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出,但在市内无合法住宅类房屋或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申请迁入户口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或挂靠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的亲友家庭户。同一家庭户内的直系亲属和搭户人员应当一并迁出。
第十一条 新生办理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在入学当年第二个学期开学后第一个月月底前由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
第十二条
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的,经入户地公安机关核实,迁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内无自有产权合法住宅类房屋的,可以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第十三条
符合佛山市入户条件或有佛山市户口的人员,办理迁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的,迁入人员需按入户渠道类别准确如实填写以下个人信息,经入户地公安机关核实,迁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内无自有产权合法住宅类房屋的,可迁入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一)引进人才入户的,填写工作单位注册地址信息。
(二)积分制入户的,填写签注期内的《广东省居住证》登记住址。
(三)稳定就业入户的,填写就业地址信息。
(四)其他类别入户的,填写实际居住的房屋登记住址。
(五)特殊情况类别入户的,填写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情况信息。
第十四条
因房屋产权转移、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征地、拆迁等原因失去户口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经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提出申请,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依申请,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拒不迁出或者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凭调查材料将该户口迁往户口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佛山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当明确出卖人自房屋产权过户后一定时限内迁出户口的义务,逾期不迁出,买受人有依法申请公安机关迁移的权利。
第二节 出生登记
第十五条 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均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可以在该新生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户口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属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儿随非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的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十六条 新生儿父母一方属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属外市户口或双方均属本市集体户口的,可以按随父或随母原则在集体户口内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户口属本市集体户口,另一方属本市居民家庭户口的,随本市居民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本条所述的集体户口是指工作单位集体户口、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第十七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不配合集体户口人员办理出生登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经纠正后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仍不改正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出生登记。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第三节 死亡登记
第十八条 集体户口人员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亲属或抚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
第四节 迁出登记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毕业、肄业、退学、被开除的,应当及时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就业地。
学校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结束学业后,经公安机关信函、短信、公告等形式通知后不来办理或确实通知不到的,公安机关凭学校的申请办理:属本省生源的,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出户口迁移证并寄往学生原籍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属外省生源的,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为该校建立一个外省籍学生空挂户集体户头,另册保存,人口信息另行管理,其本人前来办理户籍等事项时,动员其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拟就业地。
第二十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人员已在本市具有合法住宅类房屋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出。
第二十一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当配合集体户口人员提供集体户口簿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予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纠正。经纠正后集体户口设立单位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依集体户口人员的书面申请,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办理迁出登记。办理完成后,公安机关通报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第四章 集体户口的迁移、注销
第二十二条
集体户所属单位办公场所、宿舍搬迁,搬迁后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搬迁后的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集体户可整户迁移到新的办公场所、宿舍进行登记。
第二十三条
集体户所属单位因转制、撤销、倒闭等原因导致单位不复存在的,或因办公场所、宿舍搬迁,搬迁后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经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或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凭调查材料并履行告知程序后将户内人员迁往其户口所在地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内,并对该集体户口进行注销。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管理,在公安机关对集体户口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人口时,主动配合交验集体户口簿,定期报送相关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协助做好集体户口人员的户口迁移手续,动员、督促符合集体户口迁出条件的人员及时将户口迁出。
(二)设立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集体户口人员的变动情况,保管集体户口簿,向本集体户口人员进行户籍管理规定相关宣传教育。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及时将变更后的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函告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以便于管理和联系工作。
(三)建立借用集体户口簿使用登记制度,集体户口人员需使用户口卡的,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并注明用途及时效,连同个人户口卡一并借出,督促其用后及时归还。建立集体户口人员花名册,及时掌握户内人员的动向及更新人员资料。对集体户口簿统一集中管理,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立即报告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除公安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口簿上作任何记载。
(四)积极配合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集体户口人员的公共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集体户口人员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二)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及有效联系方式办理户口卡借用手续。户口卡借出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户口卡内容,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集体户口设立单位。
(三)确保所提供的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在变更后主动向集体户口设立单位报告。
(四)自觉接受集体户口设立单位的管理,配合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符合集体户口迁出条件的,主动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经查实不符合迁入条件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在审核及办理户口迁入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以办理户口名义收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法住宅类房屋是指具有合法产权证件,已编列门楼号牌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本市房屋。未达到以上全部条件的,视为暂未具有合法住宅类房屋,可迁入相应的集体户口内。
本规定所称的直系亲属是指父母、配偶、子女。
本规定所称入户地公安机关核实迁入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内无自有产权合法住宅类房屋情况包括两类情形:
(一)从市外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属于该情形的已婚人员应当一并提供结婚证,由入户地公安机关核实迁入人员及其配偶在市内无自有产权合法住宅类房屋;未婚人员由入户地公安机关核实迁入人员在市内无自有产权合法住宅类房屋。
(二)从市内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政府公共集体户口,属于该情形的已婚人员应当一并提供结婚证,由入户地公安机关核实迁入人员及其配偶、户内父母和子女在市内无自有产权合法住宅类房屋;未婚人员由入户地公安机关核实迁入人员及户内父母、子女在市内无自有产权合法住宅类房屋。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通过邮寄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当事人,通知送达后限期10个工作日内办理;无法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公告栏、互联网自媒体或当地公共场所显要的地方发布相关信息,公告60日后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可以根据国家、广东省、佛山市“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行适时调整优化。其他未涉及的集体户口登记管理事项,按照国家、广东省、佛山市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26年7月1日至本规定实施前的集体户口管理,按照国家、广东省等有关规定执行。
集体户口业务办理规范
一、集体户口设立
(一)申请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须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设立集体户申请审批表。
2.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3.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佐证材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二)申请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须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设立集体户申请审批表。
2.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3.属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驻禅部队的,提供政府批准设立的佐证材料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供本单位自有的办公场所、宿舍产权佐证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4.20人以上(含20人)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社会保险参保佐证材料。
(三)申请设立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集体户口须提交下列材料:
1.佛山市设立集体户申请审批表。
2.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佐证材料。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四)申请设立政府公共集体户口须提交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的佐证材料。
(五)办理流程:
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佐证材料齐全的,户政窗口当场办理。
二、集体户口迁移
(一)申请迁移集体户口须提交下列材料:
1.集体户口迁移申请书。
2.集体户口簿。
3.单位搬迁后仍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佐证材料。
(二)办理流程:
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佐证材料齐全的,户政窗口当场办理。
三、集体户口注销
(一)申请注销集体户口须提交下列材料:
1.集体户口注销申请书。
2.集体户口簿(交公安机关收回)。
(二)办理流程:
经审核,符合条件且佐证材料齐全的,户政窗口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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