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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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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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
申请评定为一类出口企业的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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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结果名称
7.4.1《税务事项通知书》(空表).docx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7.4.1《税务事项通知书》(表样) .docx
否
1次
一级
否
办理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2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6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