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按期进行相关税种的纳税申报。
3.纳税人应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以及开立的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4.纳税人可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5.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