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委托出口货物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3 月 15 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办理方式
通办范围
结果送达
上门办理
网上办理
移动办理
自助办税终端
同城通办
省内通办
全国通办
窗口送达
网上查询
邮寄送达
√
√
√
√
办理材料
资料名称
填报须知
必报资料
条件报送资料
留存备查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申报电子数据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3.无纸化企业只应报送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申报电子数据,相关纸质申报资料留存备查。
√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
办理时限
纳税人办理时限
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3 月 15 日前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结果名称
7.3.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空表).doc
是否收费
到现场次数
网上办理深度
免填单
结果样本
7.3.3《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表样) .doc
否
0次
四级
否
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 年第 2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订)>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 6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4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广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