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税务局税务证件增补发操作流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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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25-10-22 00:17:54 阅读(44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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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税务证件增补发

  【申请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遗失、损毁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况,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证件增补发事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证件增补发报告表》

  1份

  无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税务证件损毁

  损毁的税务证件

  1份

  无

  【办理地点】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黑龙江省办税服务场所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黑龙江省税务局税务证件增补发操作流程说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登记证件包括但不限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等,其他税务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发票领用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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