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1 需提供要件
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资料来源:申请人)
②合作协议(中文、外文)(资料来源:申请人)
③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资料来源:申请人)
④拟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实样。(资料来源:申请人)
⑤详细教育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资料来源:申请人)
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关于延期的决议(资料来源:申请人)
⑦办学报告(资料来源:申请人)
⑧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资料来源:申请人)

2.2 办理路径
①窗口办: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3 楼16 号窗口
②网上办:辽宁政务服务网https://center.lnzwfw.gov.cn/api/web/matter/getContent?id=4c1cc775-2eab-4295-b6ca-5835422a66f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