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一)栏次1“经营场地性质”,如为场地性质为自有,在“自有”前打√;如场地性质为租赁,在“租赁”前打√,并按照租赁合同填写月租金。R
(二)栏次2“经营场地面积”按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填写。
(三)栏次4由制造业,采矿业,租赁业,客运业,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填列,统计范围包括用于生产制造(提供租赁服务/提供客运服务)的设备或交通工具,其他行业填“0”
(四)栏次5和栏次6由货物运输行业(仅指陆路运输)填列,其他行业填“0”。
(五)“建账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7号令)规定,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六)本表一式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