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军转干部落户成都条件(外地户口转到成都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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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落户 2022-07-22 18:04:08 阅读(10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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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成都市内迁户口有什么条件呢?

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类居民:

1、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3、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4、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二、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类:

1、属工作调动、招工、招干入户的:工作调动介绍信或录(聘)用通知(或报到介绍信);调动人员登记表或录(聘)用人员审批表;录(聘)用人员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为被企业录(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

2、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退伍军人人户的:军转干部或复退军人安置部门介绍信;随迁军转干部家属安置通知书。

3、属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入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普通高等(中专、技校)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4、属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入户:投资人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完税证》;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三、引进人才:所需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学历和职称证书;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相关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四、亲属投靠:

1、新生婴儿入户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婴儿父母身份证或户口簿;婴儿父母的结婚证书;准生证或生育证(其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凭证)。

2、夫妻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拟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和随迁人员的户或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3、父母子女投靠入户:被投靠人申请、身份证或户口簿;接收单位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和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夫妻同时迁入的还应出具结婚证书;已达到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还应出具婚姻登记机关的未婚证明。

4、近亲属投靠:出具法定监护(抚养)人丧失抚养能力或病故伤亡证明和与被投靠人确立监护(抚养)关系的公证书

扩展资料:

一、市内迁入: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市内迁出:

(一)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四川省接收军转干部安置条件?

一、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予以接收安置:

1、常住户口在四川省,且从四川省入伍的;

2、配偶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四川省或从四川省入伍的;双方同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四川省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4、军队转业干部在省外入伍,其父母(岳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

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四川的;

6、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边防、沙漠、海岛和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2)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4)自主择业的;

7、对不符合四川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四川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四川安 置的。对在省内本地区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省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地区调整安排;

8、从四川入伍,在省内(不含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的中小城市驻军服役且配偶在当地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庭无特殊困难的,应就地就近安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四川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提升实职未满1周年的;

3、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

4、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5、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的;转业干部报到后,三个月内发现在部队期间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内发现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的;

6、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7、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8、被开除党籍或者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9、严重弄虚作假及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

在省直单位安置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双选和指令性分配

绵阳市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在绵阳市安置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符合在绵阳主城区(指涪城区、游仙区所辖区域含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区、仙海区,计划安置条件。

(二)对象: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部队担任营职及以下职务和技术10级及以下专业技术级别的转业干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在部队服役期间受过记大过或留党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

2.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

3.纳入绵阳主城区外其他县市区、省级及以上垂管部门(单位)安置的。

4.自愿到其他市属事业单位和绵阳主城区外其他县市区安置的。

二、考试考核

(一)考核:根据军龄、职务、学历、奖惩、边远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工作经历、参加作战或重大非战争军事任务等情况实行考核量化计分。按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由市军转办依据部队移交的转业干部个人档案原始资料(表彰奖励加分须核实表彰证书或通报)进行量化评分。

(二)考试:

考试范围:时事政治,经济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命题作文。考试不指定辅导材料。

报考者持《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

2017年考试安排(仅供参考)

考试范围: 时事政治,经济基础知识,法律基础知识,命题作文。

考试题型:单选25题每题1分,判断15题每题1分,简答2题(经济类)每题4分,案例分析2题(法律和民法类)每题6分,一段材料写一个命题作文(红包的利弊要求800字)40分。

考试形式: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考试时间:2017年9月22日

(三)计分排序:

考试考核总成绩=考试分数 + 考核分数。总成绩相同的,按照职务、任职时间、军龄的顺序确定排序。考试考核成绩和排序情况于2017年9月23日在绵阳人事考试网公布,同时公布进入选岗范围人选和选岗动员会时间、地点等事项。

三、选择岗位:

(一) 选岗工作由市军转办组织,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序情况,按照市委审定的市级机关安置转业干部计划确定选岗人员。

(二) 转业干部根据考试考核总成绩排序情况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岗,选岗确认后不得更改。未按规定时间参加选岗的视为自动放弃选岗资格。

(三) 选岗后其余转业干部,由市军转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安置计划和转业干部综合情况进行指令性安置。

2017年四川省计划分配1319人,省直含中央驻川单位接收人数是460人。绵阳计划分配150余人,其中考试人数102人。

成都市军转安置政策(仅供参考)

1、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成都市安置:

(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其配偶的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配偶随军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随军调(迁)入成都,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成都市安置的,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已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事局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市、县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二等功、平时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7)配偶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或父母(配偶父母)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且具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由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8)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2、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成都市安置范围:

(1)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将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口迁移到成都市的,其户口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入成都市安置的依据。

(2)转业干部由成都市入伍,配偶非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在省内其他地区(不含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工作的,原则上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在成都市(含所属区、市、县),且不符合照顾性安置条件,亲属以购房方式取得成都市(含所属区、市、县)户口的。

二、成都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

双向选择

1、双向选择原则

(1)按计划双选的原则。

(2)按比例双选的原则。接收安置部门在双选中原则上按安置计划数的70%确定双选人数,安置计划数的30%由军转安置部门对未双选到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计划安置。

(3)照顾重点的原则。接收单位在双向选择中应优先接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工作满15年以上的和任实职满3年以上的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规定需从优和重点安置的军转干部。

安置分配

1、安置分配

(1)分配原则。市级机关和五城区依据安置计划按部门进行分配。高新区及郊(区)市县按“自然流向”分配。

(2)分配顺序。一是分配双向选择人员。对各部门已明确接收的双向选择对象进行分配;二是指令性分配。对未选择到接收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中央3号、8号文件明确需要照顾的对象按序分配;获平时一等功或者战时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获平时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奖励的;任团职实职满三年的;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工作满15年以上的。

2、实施军队转业干部的具体工作单位、岗位和职级“三落实”。

报到入户

1、制发《报到通知》

2、办理报到入户手续

军队转业干部的报到工作为: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持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接收安置部门、工作单位办结组织、行政、工资和入户等手续,且正常上班。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上班后,其工资及相关福利、各类保险等,从报到的次月起接供。

对随调家属的安置

(一)随调家属接收条件

1、随调家属应是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具有城镇户籍且工作单位在军队转业干部部队驻地,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2、按照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由相关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干)手续,在部队驻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各类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

3、在军队转业干部部队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须为正式在编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且扔在上班(工作)的正式职工(干部)。

(二)随调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移交

1、现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与军转干部索道地区在同一市、州的;

2、犯有错误尚未做出结论,或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尚未处理完结的;

3、因病、残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截止当年的3月31日办理招工手续不满2年的;

5、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家属工、合同工、季节工、外包工等;

6、档案材料不全、印鉴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7、在办理随军调动手续前,已被部队驻地用人单位招收为职工(干部)的(不含户口原籍为部队驻地的军转干部家属和符合随军条件的随调家属);

8、在办理随军手续前已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不再是正式职工的。

成都退役士兵落户条件

办理条件:军队退役士兵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固定住所、直系亲属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局户口由外地迁入要哪些材料?

一、新生婴儿入户

(1)国内出生婴儿入户需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父母亲结婚证。

(2)国外出生婴儿入户

申请条件:无。所需材料:父(母)亲在国外的护照或旅行证、婴儿在国外的旅行证、出生证(原件及加盖翻译专用章的翻译件)、父(母)亲户口或出国前户籍注销证明、母亲护照、抚养人或监护人户口簿。

二、投靠

(1)外地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

申请条件:限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所需材料:父亲或母亲申请、子女户籍证明、父(母)亲居民户口簿、父母亲结婚证、身份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须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外地无业公民投靠配偶

申请条件:投靠人需婚后在我市配偶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5年以上,且年龄在三十五周岁以上。所需材料:被投靠人申请、结婚证、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待业证或失业证、身份证、婚后在我市连续居住五年的暂住证,因一方有病投靠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因病投靠不受年龄和结婚时间限制)。

(3)外地无业老年父母投靠子女

申请条件:男性公民超过60周岁、女性公民超过55周岁(属轮换、顶替的子女已进城落户、男性公民超过65周岁、女性公民超过60周岁),且身边无子女。所需材料:被投靠人申请、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投靠人身边无子女证明、投靠人户籍证明,身份证。

(4)随军入户

申请条件:被投靠人须副营以上职务或军龄15年以上的军队干部。所需材料:入户申请、应征入伍登记表、任职命令、随军报告表(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随军家属户籍证明及结婚证、身份证、家属待业证或失业证、住房证明。

三、军队干部转业、义务兵退伍

(1)军队干部转业

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将户口落在我市:一、配偶取得我市户口两年以上的;二、父母常住户口在我市且身边无子女的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配偶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我市的;三、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其配偶、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中任意一人的常住户口在我市的。所需材料:军转办安置通知书、入户指标、师以上政治部门行政介绍信、军官转业审批表、配偶(父母、子女)户口簿、结婚证、武装部报到手续。

(2)士官转业

申请条件:士官与我市户口人员结婚两年以上,且军龄10年以上的。所需材料:入户指标、配偶户口簿、结婚证。

(3)义务兵退伍

申请条件: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落户。所需材料:入伍介绍信、入户指标、户口注销证明、退伍证。

四、干部、工人调动

(1)工人调动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劳动厅(局)调令、身份证、接收单位函、配偶户口簿或本人(配偶)住房证明。(2)干部调动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人事厅(局)调令、身份证、接收单位函、配偶户口簿或本人(配偶)证明。

五、出国人员回国恢复户口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本人护照、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落户地户口簿。

六、原本市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后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经出入境管理处认定后出具的入户通知、原户口所在地注销户口证明、落户地户口簿。

七、两劳一少释放解教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入户申请、释放(解教)证书、注销户籍证明、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入户地户口簿。

八、购房入户

申请条件:购房入户。外市人员购买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可申请解决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购买12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可申请解决共同生活的三代内直系亲属的户口。所须材料:入户申请、随迁家属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房屋产权证、结婚证、非农业人口成年人须出具待业证或失业证。

九、投资入户

(1)内资投资申请条件:外市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0万人民币以上的,可申请将一名外地的户口迁入我市。所须材料:投资者本人申请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情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非农业人口应出具待业证或失业证、入户人员住房证明。

(2)外资投资申请条件:外籍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可申请将一名外地人的户口迁入我市。所须材料:投资单位入户申请、外商身份证明(护照或身份证)、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纳税情况、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入户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非农业人口应出具待业证或失业证、入户人员住房证明。

十、办理小城镇户口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本人申请、本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及身份证、非农业人员须出具待业证或失业证、迁入地就业证明。

十一、大中专院校退学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大中专院校退学证明、本人原户口迁出地注销户口证明、户口迁移证。

十二、军队退兵、除名人员入户

申请条件:无。所须材料:军队退兵、除名决定、本人原户口迁出地注销户口证明、户口迁移证。

成都退役士兵入户有哪些办理条件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

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

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

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

军人如何才能转业到成都

成都这几年接收转业干部数在逐年增加,安置的难度也一年比一年大,据说成都在接收以配偶户口到成都(尤其是主城区)安置的转业干部,只接收两种,其一:配偶是地地道道的成都人,结婚满2周年;其二: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取得成都户口满2周年的。其他如购房等取得成都户口的有点悬。

附政策依据: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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