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技能人才落户哪家公司好(成都技能人才落户有哪些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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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落户 2022-11-17 22:48:06 阅读(120) 评论(0)

成都技能人才落户情况?

关于成都市技能人才落户的温馨提示

一、项目概述

项目名称:技能人才来蓉落户受理

办理单位

办理地点: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一楼,技能人才来蓉落户受理点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现场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028-87706888

028-87706999

二、法定依据

《关于创新要素供给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国家中心城市产业能级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成都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三、受理范围

(一)在成都市现单位工作满2年及以上(以单位为其缴交社保为准),且年龄未满45周岁(技师、高级技师除外);

(二)获取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现所在单位推荐。

四、申请材料

(一)拟入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拟入户人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拟入户人现单位推荐意见(加盖鲜章)。

五、办理程序

(一)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在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单位签署意见。持《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到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在“工作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盖单位公章。

(三)准备材料。除有单位签署意见的《成都市技能人才入户资格认证申请表》外,还须准备:

1.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除身份证原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退还本人外,其他皆留存。

(四)现场审核。工作人员现场对拟入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和完备情况进行审核。

(五经审核,如拟入户人完全符合入户成都市的条件,工作人员即向成都市公安局开具《》。

(六)办理入户。拟入户人持《》,到现单位所在区域公安局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六、温馨提示

(一)拟入户人可先登录网址: (四川省职业资格证书网站)或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对个人《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进行查询验证。但是,四川省职业资格证书网站需持证人获得证书之日起1个月及以上时间才能查询,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网站需持证人获得证书之日起3个月及以上时间才能查询。如无法查询,须由《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办部门作出说明,经相关鉴定部门认证后,方可有效。

(二)如需代办人来办理落户手续,代办人需提供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成都技能人才落户政策有什么变化吗?

技能人才落户政策

申请条件:

(一)在成都市现单位工作连续满2年,且单位连续为其购买成都市社会保险或四川省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

(二)未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非成都市行政区域户口。

(三)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现所在单位推荐。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年龄45周岁及以下,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初级等级即可;

(2)女性年龄4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须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等级;

(3)男性年龄4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须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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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技能人才落户社保

1.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2.在成都市非公企业、社会组织或市属国有企业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户籍人员或出国进修时间一年及以上回国人员(出国进修回国人员无工作要求)。

3.在大成都范围内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方均无合法固定住所,方可申请入户人才中心集体户。

注:5月16日,成都市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发布统一学历、职称入户认证办理手续的通知,明确成都各“限购区”人才中心在受理学历、职称入户认证,以及在人才中心挂靠集体户、开具调档函时,需核实其在成都市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记录。

落到集体户之后买了二手房或者新房,户口可以直接平迁到房子所在地户口,并且不用管购房落户中所要求的条件。

准备好购房合同,物业出具的入住证明,户口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到入户地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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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哪家劳务派遣公司比较好?

中智。

1、中智 全国性公司,以国企,政府单位为主。

2、上海外服 全国性公司,以国企,政府单位为主。

3、才库人力,本地公司,以国企和工厂为主,部分银行服务

4、创享人力,本地公司,以工厂和物流行业为主,部分政府客户。

5、瑞方人力,本地公司,以社保代缴为主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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