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廉租房落户(成都廉租房落户政策)

成都工作网

免费咨询电话13408589752

技能落户 2022-12-08 01:26:29 阅读(107) 评论(0)

公租房怎么落户口

公租房可以落户,只要租赁合同在2年以上就可以。迁至本人或亲友房产立户或在本人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应收取以下材料:

1、《本市居民市内移居申报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

4、如携带有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

5、相关房产证件证明。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的,还需收取《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及房产权利人身份证、户口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成都廉租房申请条件2022

廉租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廉租房申请材料是什么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成都市廉租房

申请廉租房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 1、具有成都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2、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6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4.5万元(含); 3、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成都市廉租房。 【法律条文】: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 身份证 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申诉 。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