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转业落户成都条件
1.被申请人自愿到我市落户。2.被申请人符合我市入户政策。3.具备与申请理由相对应的申报材料。按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的顺序办理本人入户。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转业安置政策如下:一、转业干部接收安置条件(一)计划分配转业干部接收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①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③军队干部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期间,配偶随军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④夫妻同为军队干部,双方或者转业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本省、或者在驻本省部队服役;未婚或者离异现在驻本省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⑤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且生活基础在本省的。⑥军队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是本省或现在本省离、退休的。2.政策照顾的情形:①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及本人子女在本省有常住户口(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境内高校就读的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边远艰苦地区(四类及以上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②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年限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③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不符合到省会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在六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0年、五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15年、四类艰苦边远地区累计服役满20年的正团职军队转业干部,经本人要求,可照顾调整到省会城市安置。)④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转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3.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省不予接收: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②五级以上伤残的。③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④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⑤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⑥入学、提干手续不全,不符合总部有关规定的;⑦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⑧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⑨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转业干部个人原因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滞留部队累计3年的。⑩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4.除各省不予接收的情况外,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省会城市不予接收:①原籍非本市,通过省会城市的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②配偶办理随军手续,常住户口迁入本市时,军队干部本人不在驻该市部队服役的。③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二)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接收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①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本省的。②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本省的。③配偶随军后取得本省常住户口的。④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省的。⑤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的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是本省的。⑦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或服役地是本省的;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本省的。⑧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服役地点是本省的且必须符合配偶随军条件。⑨其配偶常住户口或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本省的。⑩军改期间,政策照顾性原则与计划分配干部接收条件相同。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接收:①担任团(处)级以下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年龄超过50岁的。②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③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④截至转业当年3月31日,受审查未有结论或留党察看期未满的。⑤因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⑥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⑦已批准离、退休的。⑧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干部配偶婚后将户口转到成都,满两年后可以转业到成都吗?
我来解决你问题:配偶购房入户成都,转业不能到成都,人才引进方式可以的.人才引进需要你提供档案,毕业证,户籍证明,照片,住房证明等.
请问成都现行的军官转业政策下,我爱人能否进行成都安置。
1集体户口不承认
2买房落户不承认
3承认的:人才引进,军人原籍成都,配偶原籍成都,随军到成都,事业遍或公务员通过人事局调动
我是否属于人才引进落户成都的? 老公转业是否可以落户成都?
不算,人才引进档案通过人事局进来落户,公安落的都不是,大专这样的学历也不够人才引进,你属于挂靠集体户口然后本市内买房落户,不受面积限制,但本质是买房落户,军转不认
成都转业安置新政策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 住房补贴 +服役津贴+6个月 工资 。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 立功 情况)、 医疗保险 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 退休 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 《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试行意见》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 成都市 安置: 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 结婚 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其配偶的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转业干部 再婚 前符合进入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 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配偶随军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随军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成都市安置的,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5、父母(配偶父母)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已满1周年,且有父母(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事局或父母(配偶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市、县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二等功、平时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7、配偶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或父母(配偶父母)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户口满5周年的,且具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父母(配偶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由配偶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 8、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老婆婚前通过人才引进落户成都,可以作为老公军转到成都安置的条件吗?谢谢
成都市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条件:(一)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入成都市安置:1.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2.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结婚时间须满2周年。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其配偶的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转业干部再婚前符合进入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再婚时间须满1周年。3.非成都市入伍的转业干部,配偶随军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须满2周年。配偶随军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随军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的,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4.非成都市入伍的双军队干部,同时转业需进成都市安置的,其中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须满2周年,且符合随军条件的;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成都市驻军服役满2周年,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5.父母(岳父母)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已满1周年,且有父母(岳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事局或父母(岳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主管人事的部门出具父母(岳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的,可由出具证明的区、市、县或单位负责接收安置。6.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二等功、平时获一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7.配偶办理成都市小城镇非农业口满5周年的,且具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父母(岳父母)身边无子女的,可由配偶或父母(岳父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安置。8.转业干部凡系大专院校毕业分配入伍,入学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二)军队转业干部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成都市安置范围:1.凡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将配偶或父母(岳父母)、子女户口迁移到成都市的,其户口不作为转业干部进入成都市安置的依据。2.转业干部由成都市入伍,配偶非成都市常住户口、且在省内其他地区(不含甘孜、阿坝、凉山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工作的,原则上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省不予接收安置:(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提升实职未满1周年的;(三)军队干部服现役时间未达到《现役军官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四)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五)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正在住院治疗不能按期报到的;转业干部报到后,三个月内发现在部队期间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六个月内发现患有精神病、麻疯病、癌症等严重疾病的;(六)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七)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八)被开除党籍或者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九)严重弄虚作假及其它原因不宜作转业接收安置的。四、军队转业干部因不具备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的:(一)经军转部门或接收安置单位的人事部门查证核实,经省军转办同意,应及时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二)对群众举报涉及到转业干部在接收安置条件方面弄虚作假和有政治、经济等问题的,应请有关部队及时调查核实,并由师以上政治机关作出定性结论。其中,不影响地方接收安置的,可继续接收安置;安置期间不能作出结论的,应将转业干部档案退回军队移交部门。(三)地方工作人员在军转安置过程中徇私舞弊,参与弄虚作假,由有关部门按照公务员管理条例和党纪政纪查处;对军队人员或转业干部本人弄虚作假,出具、办理失真证明材料的,除向国务院军转办、总政治部专题报告和视情况给予通报外,可商请有关部队查处。五、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四川省或成都市安置条件的未尽事宜,比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及本《试行意见》的相近条款执行。 只和你老婆的户口有关系,和她的工作没有任何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