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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区户口办理地点在哪
成都高新区户口只能在房产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具体地址,可以事先咨询当地的周边住户、社区工作人员等明确。
以在当地购房入户为例,成都高新区户口办理的程序如下:
带上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等证件及资料;
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带上上述证件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hengdu Hi-Tech Industrial Development Zone),简称成都高新区,由成都高新南区、成都高新西区、成都高新东区组成。成都高新区实行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管理体制,由成都市直管,不属于国家法定行政区划。成都高新区(不含东区)属于成都市中心城区。
成都高新区托管总面积613平方公里。其中高新南区87平方公里,高新西区43平方公里,高新东区483平方公里;共划分为7个街道、12个乡镇,其中高新南区包括武侯区的4个街道和双流区的1个街道,高新西区包括郫都区的2个街道,高新东区包括简阳市的12个乡镇。
成都哪里办理新生儿户口
一、成都新生儿上户办理地点
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
地址:顺城大街391号
锦江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大慈寺路48号
青羊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文武路1号4楼
金牛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交大路178号
武侯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武科西五路36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四区
高新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天府一街1008号(高新七中对面)
成华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府青路二段3号新28号
天府新区办证中心
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青白江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大弯便民路6号
龙泉驿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北泉路777号
新都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育英路788号
温江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柳城南江路116号
彭州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天彭镇回龙西路18号
崇州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崇阳镇金盆地大道(崇州市公安局侧)
金堂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赵镇迎宾大道一段388号
双流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洪江路三段65号
大邑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晋原镇大邑大道379号
蒲江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鹤山镇桫椤路上段73号
新津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五津镇镇西街43号
邛崃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临邛镇凤凰大道688号
郫都公安办证中心
郫都区德源北路二段555号
都江堰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蒲阳镇银杏东路(政务中心)
简阳公安办证中心
地址: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596号
高新区迁户口在哪里办理
1、市(县)城区范围内。
(1)办理条件:迁入地的住所为合法固定住所,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 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落在同一家庭户的,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常住户口不得单独迁移。
(2)办理手续:① 书面申请报告;②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③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④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对迁往县外、省(县)外的户口 :需取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除外)。
办理手续:
①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 ;
②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办理程 序及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成都高新区人才落户在哪个区
高新南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
高新西区:成都高新区天目路2号。
高新东区:四川成都市高新区新民乡迎宾大道2号。
成都新生儿上户口在哪里办
1、成都市公安局办证中心地址:顺城大街391号2、锦江公安办证中心地址:大慈寺路48号3、青羊公安办证中心地址:文武路1号4楼4、金牛公安办证中心地址:交大路178号5、武侯公安办证中心地址:武科西五路360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四区6、高新公安办证中心地址:天府一街1008号(高新七中对面)7、成华公安办证中心地址:府青路二段3号新28号8、天府新区办证中心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9、青白江公安办证中心地址:大弯便民路6号10、龙泉驿公安办证中心地址:北泉路777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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