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以旧换新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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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2026-01-08 16:59:49 阅读(97) 评论(0)
2026以旧换新政策+细则

  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以下简称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要求,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作统筹,优化补贴政策和资金支持机制

  (一)统一相关领域补贴范围和标准。2026年,中央继续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各地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全国统一明确汽车报废更新、汽车置换更新、6类家电以旧换新(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等四个领域(以下简称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的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等工作要求。对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各地不得自行变更补贴品类、调整补贴标准。

  (二)均衡有序使用资金。各地要科学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和兑付计划,按月均衡使用,确保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三)规范补贴审核和资金兑付。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本地区补贴申请审核和资金兑付机制,强化资金监管,优化工作流程,进一步提高补贴发放效率和政策实施规范化水平。

  二、给予地方更多自主空间,支持新技术新产品发展

  (四)支持地方自主实施补贴政策。给予地方更多自主空间。对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若用于支持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等需按照全国统一要求执行。此外,允许各地区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框架内,使用地方安排的配套资金,自主合理确定补贴品类、补贴标准、组织实施方式等,鼓励优先支持能效、水效、环保水平高的产品。对中央下达的支持资金,除用于执行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补贴政策之外,各地还可用于支持智能家居产品(含适老化家居产品)购新补贴。

  (五)把握重点支持方向。各地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框架内自主制定实施的补贴政策,鼓励重点支持国务院“人工智能+”行动明确的新一代智能终端。各地要强化标准牵引,结合相关部门人工智能终端智能化分级标准制定和产品智能化等级认定等情况,合理确定补贴品类。各地可参照全国统一的四个领域补贴政策,合理确定相关品类补贴比例和额度,防止补贴泛化、碎片化,确保政策能落地、可操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升精细化水平,推动补贴资金高效直达

  (六)迭代升级补贴信息系统。全国汽车以旧换新信息平台连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数据,支持地方规范高效开展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工作。各地要进一步打通本地区商务、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建立完善本地区补贴信息系统,按有关要求推动央地两级信息系统高效直联,加快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领域数据汇集共享,提高补贴资金监管效能。

  (七)明确组织实施原则。对各地自主实施的补贴政策,要加强省级统筹,合理有序实施。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支持线下实体零售发展,通过增加农村地区线下经营主体、引导线上渠道向农村地区倾斜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消费便利度。

  四、加强合规管理,防范骗补套补行为

2026以旧换新政策+细则

  (八)完善参与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各地要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不得限制中小企业参与。各地要建立统一规范、“有进有出”的消费品以旧换新参与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及时公示参与经营主体名单;常态化开展订单信息比对、资金流向监测、实地核查核实等工作,根据合规经营情况,动态调整参与经营主体名单。

  (九)加强产品价格和质量监管。各地要完善产品销售价格备案、承诺和公示制度,未履行价格备案、承诺和公示制度的经营主体和产品不得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严防以次充好、以旧充新、销售假冒伪劣或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加强重点风险防范。各地要健全参与补贴活动商品的售价监测机制,对违反产品销售价格备案有关要求、“先涨价后补贴”的商品,不予核销补贴资金。推广实名认证、商品编码联网核查等技术手段,加强相关信息真实性、唯一性校验,防范冒用他人补贴资格、违规重复领取补贴等行为。强化交易信息监测,及时发现并依法处置通过“内部串货刷单”、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强补贴审核和资金兑付全过程监管,及时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五、健全组织保障,提升政策实施质效

  (十一)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深化跨部门数据共享和补贴信息交互核查,联合开展巡查检查和打击骗补套补专项行动,进一步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十二)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各地要建立健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聘请第三方单位参与补贴审核,提升资金管理专业化水平,及时发现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强化宣传解读和活动推广。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与打造“购在中国”品牌深度融合、协同发力,突出重点领域和品类,兼顾城乡消费市场特点,联动举办“新能源汽车下乡”“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全国家电暨数码和智能产品消费月”“人工智能进万家”等绿色智能消费主题活动,为群众享受补贴创造场景、提供便利。各地要创新举办以旧换新专场促消费活动,加强新品推介、供需对接,因地制宜打造典型智能终端体验式消费场景,推动补贴活动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展会,持续提升惠民政策知晓度、影响力;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职责职能,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强化要素保障,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和本通知要求,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汽车、家电及数码和智能产品分品类补贴细则或政策文件,明确具体补贴产品品类、补贴标准,以及补贴审核和兑付、组织实施、风险防范等有关工作要求,加强对地方自主实施补贴政策的跟踪指导。各地区要落实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管理和政策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细化落实措施,把握重点支持方向,因地制宜自主合理制定补贴政策,明确任务分工,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落地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30日

  (本文有删减)

  >>>政策来源: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

  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以下简称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和《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以下简称商消费函〔2025〕697号文)要求,为更好实施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2月30日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第二条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下同)提交补贴申请。

  第三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同一省级地区开具或办理。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四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第五条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补贴受理地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

  第六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所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同一省级地区开具或办理。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确认。

  第八条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功能,健全本地区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提高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效率。各地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按统一标准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按要求实时全量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

  第九条 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连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数据,为地方提供报废乘用车回收和注销登记、新购置乘用车注册和转让登记、乘用车旧车转让登记、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新购置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辅助高效开展补贴申请信息审核工作。

  第十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为各地提供相关信息核查比对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

  第十二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对本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优化补贴申请审核和兑付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一并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各地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等补贴政策。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月均衡使用,各地结合本地区支持资金规模,合理把握工作节奏。

  第十四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商消费函〔2025〕697号文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强化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抽查,各地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车辆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以及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十七条 各地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按职责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单位协助开展补贴申请审核;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九条 各地要畅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咨询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稳妥推进补贴政策顺畅有序衔接过渡。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本文有删减)

  >>>政策来源: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流通发展司

  【发布文号】商办流通函2025年第469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邮政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在惠民生与促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要求,现就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享受补贴品类、范围和标准

  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统一的品类和标准,对个人消费者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热水器、电脑6类家电产品,以及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的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其中,家电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数码和智能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二、支持实体零售发展

  各地要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统筹用好线上线下两个渠道实施补贴政策,加强对政策参与经营主体的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撑,鼓励线下门店打造多元化消费场景,深挖品牌专卖店、专业店等实体零售潜力,进一步支持线下实体发展,增强周边消费带动作用。

  三、保障农村居民享受补贴政策

  各地要通过增加农村地区线下经营主体、引导线上渠道向农村地区倾斜等方式,保障好农村地区居民特别是偏远地区农村居民参与补贴政策,提高农村地区消费便利度。通过线上渠道参与补贴的平台主体,须切实保障农村地区居民线上补贴消费需求。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县域商业多元主体参与补贴政策。鼓励大型商超、品牌专卖店、专业店等下沉农村市场的经营主体,采取流动“大篷车”下乡、农村市集、现场展销等方式将服务网络延伸至农村偏远地区。

  四、优化政策实施方式

  各地要及时公布、适时补充并动态调整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名单,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活动参与资格。在2024年、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近2年内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经营主体,不得参与2026年补贴政策。补贴资格申领人、付款人、收货人须保持一致,支持移动支付、银行卡、现金等多元化支付方式,保障消费者自主支付选择权。对于发生退货情形的,已核销的补贴资格应及时恢复并解除绑定;对于已领取补贴资格并在线上平台绑定的,在未使用情况下,消费者可自愿解绑后重新更换其他使用渠道,线上平台不得无故锁定补贴资格。

  五、规范补贴产品销售

  各地要督促政策参与经营主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政策参与经营主体须做好补贴产品销售价格备案,公开承诺最终销售价格不高于备案价格,并在经营场所、网页或App等显著位置逐项标明每款产品初始销售价格、商家优惠让利金额、可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和最终销售价格。政策参与经营主体不得“先涨价后补贴”,不得强制捆绑销售非补贴产品或增值服务,须严格执行商品交易发票制度,向消费者开具正规实名发票,发票抬头所载明消费者姓名须与补贴资格申领人保持一致。单张发票只能对应单件补贴商品,并列明补贴产品初始销售价格、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实际支付金额等必要信息。

  六、加快资金审核拨付

  各地要科学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及兑付计划,按月均衡使用,并做好月内每周和跨月、跨季度之间的平稳衔接。在省级层面加强统筹,对经营主体申请参与补贴政策、资金兑付等具体事项,提出统一明确的材料清单、申请方式、办理流程、审核程序等要求。在做好风险防控前提下,可结合当地实际,采用预拨部分资金、滚动拨付资金等方式,简化资金审核流程,加快拨付进度,减轻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垫资压力,确保符合条件的补贴资金及时全部完成兑付。

  七、加强数字化监测预警

  各地要加强补贴产品必要信息采集,健全补贴产品备案价格库、产品序列号(S/N码)库、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IMEI码)库等信息库,与中央平台进行补贴资格、备案价格、资金核销等各环节信息交叉核验和比对印证,确保消费者身份信息真实性与交易信息真实性,做到每笔交易闭环可溯。用好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对虚假交易、一机多卖、退货不退补、非营业时间交易等异常订单监测预警和及时有效拦截。构建违规信息库,全链条共享违规账号、异常收货模式、违规设备ID等信息,增强各环节风险防范能力。

  八、经营主体规范参与补贴政策

  政策参与经营主体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向省级平台上传补贴产品数据,不得无故停止、延期报送、采用离线数据包报送或间歇性大量补传数据,以确保补贴数据归集的连续性、稳定性和规律性。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或篡改消费者收货地址、联系方式、App账号或其他个人信息。不得虚构订单、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低价高开、拆分发票等,不得冒用政府补贴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九、加强物流寄递配送管理

  为防止不法分子规避补贴产品信息核验,各地要督促寄递企业加强补贴产品配送环节管理,做好异常收货地址管控,重点监测同一收货地址短期内大量接收补贴产品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寄递企业应加强配送人员工作提醒和教育管理,及时做好收货信息核实采集,切实防范虚假签收等行为。

  十、完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

  各地要用好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政策参与经营主体须具备废旧家电回收能力,兼顾家电产品售新与收旧,主动提供送新收旧一站式服务。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对消费者购新并交旧给予适当优惠。立足百姓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发展“两网融合”“互联网+回收”“以车代库”等废旧家电回收模式。

  十一、强化监督管理

  各地要加强部门协同,形成监督合力,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核销监测调度机制。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地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发函提醒、当面约谈等措施,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对存在补贴资金管理安全风险、突破补贴政策品类及标准规定、违反补贴数据上传要求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政策参与经营主体,各地应第一时间进行约谈,暂停政策参与资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政策参与资格并公开通报,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补贴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行为。引导家电、手机等品牌企业健全合理的价格体系,防止出现“内卷式”竞争,构建健康可持续的产业生态。

  十二、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广泛宣传补贴政策,丰富消费促进活动形式,提高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政策参与经营主体信贷支持力度,多渠道、多方式提供金融服务。依托本地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官方网站、信访等平台和窗口,建立并畅通反映问题与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补贴政策答疑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有奖举报,主动征集套补骗补、价格欺诈、违反政策规定等各类违法违规线索,鼓励全社会共同监督补贴政策实施情况。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政策来源:商务部等5部门办公厅(室)关于做好2026年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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