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在信息共享系统内可查询的,则不要求职工提供原件,查询不到则须提供。对查询的情况有异议的,职工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及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户口本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办理死亡提取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遗产继承人顺序相关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死亡证明:包括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职工死亡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通知书、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通知书等。
5.四查: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等不动产、银行存款、机动车辆、企业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
6.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个人授权委托书》(需加盖委托人单位公章)。
7.亲属关系可凭户籍证明、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结婚证、领养证明、单位人事档案等有效证明界定。
8.缴存人家庭成员名下登记的农房(含已确权的)不计入家庭住房套数核算。

9. 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权的,以及现有确权的农房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
10.灵活就业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此《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指南》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