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市平顺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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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 2026-01-15 11:15:46 阅读(72) 评论(0)
山西长治市平顺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

  平顺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国家机关、新闻、教育、科研、医疗、养老、出版、金融、邮政等单位;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宾馆、商场、超市、餐馆、集贸市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架路、桥梁、隧道等;

  (六)加油(气)站、烟花爆竹零售点等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区、输气(油)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及周边100米内;

  (七)森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及其林坡边缘外延300米范围内,包括林区内居民点、村庄、工矿企业、仓库、重要设施;

  (八)公园、景区(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的除外);

  (九)设有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内及周边禁放区域;

  (十)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预警区域;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烟花爆竹燃放

  管控区域、时间、品类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紫东路,西至王庄村口,南至崇岩桥,北至平顺二中,全时段禁止燃放。

  (二)限制燃放区域、时间、品类

  1、区域范围。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该区域内允许限时、限类、规范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时间。元旦、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二月初二、八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3.燃放品类。《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

  三、在县城限制燃放区

  设立3个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点:

  东迎宾大道(阳光小学至滨河湾小区)、崇岩村高架桥东南方向200米新修道路、螺旋桥至西河水库(含西河水库)。

  四、大型焰火燃放管理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向社会通告。

  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在禁放区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由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进行燃放。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烟花爆竹安全燃放要求

  (一)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

  (二)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向人群、车辆、建(构)筑物、公共绿地、树木、地下管网、窨井以及易燃易爆物品投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严禁在建(构)筑物室内、走廊、屋顶、阳台燃放,禁止向外抛掷、悬挂燃放烟花爆竹。

  (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16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指导下操作。

  (五)在住宅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住建局及所在乡镇统筹,社区、物业等单位划定安全区域,预备管理人员、救援力量和消防器材,确保燃放安全;存在高度27米以上楼层的住宅小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七)任何人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邮寄烟花爆竹。

  六、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要求

  (一)公安、应急、市场、生态环境、交通、消防、邮政、文旅、住建、城管、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项烟花爆竹禁放管控措施,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全面纳入基层网格化社会治理范畴,要在辖区内宣传“非集中点不燃放”的规定,对在小区内、楼道等非安全区域准备燃放的居民进行文明劝导。

山西长治市平顺县烟花爆竹燃放管控通告

  (三)禁放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经营门店等为禁放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禁放责任人,应当做好辖区居民及单位职工的禁放宣传、教育、监督工作。

  (四)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管控措施,加强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的宣传、教育、监督,引导人民群众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五)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12345。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29日发布的《平顺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纸冥币的通告》同时废止。

  平顺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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