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考和缓考
(一)免考
1.免考对象:残疾和伤、病考生。
2.免考程序:考生和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考生和家长签名),同时交验相关佐证材料。残疾学生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病考生需提供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不能参加体育考试或避免高强度运动的诊断证明。书面申请经学校初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市县中招办核准。有关佐证材料装入考生中考档案袋备查。
3.成绩计算:
(1)肢体残疾达到一、二、三级的考生准予免考后,体育成绩按满分(60分)计入该生中考总分。
(2)其他类型的残疾考生和因伤、病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考生准予免考后,体育成绩按满分的60%(36分)计入该生中考总分。
(二)缓考
1.缓考对象:对考前突发伤、病(含女生生理期)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和考试过程中突发意外事故中断考试的考生。
2.缓考程序:考前突发伤、病无法参加考试的考生,由考生申请,报学校和当地主考,经在场医生核准,当地主考签字同意后准予缓考。考试过程中突发意外事故中断考试的考生,经主考会同在场裁判等考务人员批准并报市县中招办备案,准予缓考。
3.缓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必考或选考项目结束后一周进行相应项目缓考。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市县中招办另行通知。
4.成绩计算:

(1)对正常参加缓考的考生,如已参加部分项目考试,则已考过的项目成绩有效。
(2)对缓考时仍不能正常参加考试的考生:如考生此前未参加任何项目考试,且符合免考伤、病条件,可按免考程序和成绩计算方法处理,如不符合免考条件,则其体育成绩按零分计算;如已参加部分项目考试且有成绩,则按其考过的项目成绩有效办理,符合免考伤、病条件的,履行免考程序后,未考项目可按与已考项目合计总分为36分的方式计算,不符合免考条件的,未考项目计为零分。
(3)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如考生自行放弃考试项目,则该项目作零分处理,已考项目按最后得分计入该生中考总分。
5.其他规定:无故缺席或已参加考试但无故中途退场的考生不再给予考试机会。申请缓考的考生不允许更改选考项目。考生在进入现场测试场地并检录后,如在考试过程中突发意外事故中断考试,可以申请缓考,否则不得申请缓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