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建设和谐、文明、宜居的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全县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仙居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城区禁放区域:安洲街道、南峰街道、福应街道三个街道城区范围及周边村庄。
东侧以青尖山隧道-肖垟岗头山脊线-东上线-永泽花园-管山社区一线为界;
南侧以浮石园社区-岭背自然村-津溪岙自然村一线为界;
西侧以岭脚村-东姑山-爱琴海小区-全塘村岙青自然村一线为界;
北侧以岭脚村-岭下张村-盂溪村-中桥头社区一线为界。
横溪禁放区域:横溪镇集镇区及周边村庄。
东侧以横溪镇产业园区-下沈村-惠泽社区-溪头村一线为界;
南侧以台金高速一线为界(含坎头移民村);
西侧以五都潘村一线为界;
北侧以下山头-巧麻村-大爿地村-螺蛳山脚-金坑村一线为界。
二、特定场所的燃放禁止: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军事设施所在地;
(五)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十)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三、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非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销售、燃放时间规定: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全县行政区域范围。
(二)在上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八、正月十四、正月十五等六日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放。
五、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大民俗活动、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
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布设,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
九、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烟花爆竹进货台账,如实记录烟花爆竹进货日期、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和供货者等内容,并留存1年备查。
十、违反本规定,在禁止燃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销售、运输、存放、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举报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媒体监督。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12345(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三、本通告所称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政府2025年1月16日发布的《仙居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仙居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
来源:仙居公安










